案情简介
2011年8月24日,庙沟乡柳沟村村民齐某、吴某等8人来到庙沟司法所申请调解纠纷,几人均称,2006年,原任村党支部书记梁某雇用他们给柳沟村举办的“休闲山庄”食堂当服务员、卖猪肉、羊肉和打“石油生产水”。但是工资和卖肉款一直没有兑现,已有6年之久,他们多次向梁某索要无果,梁某甚至不承认有这么一回事。
司法所受理后,进行了大量的调查了解取证,根据调查的材料证实,8人所反映的拖欠劳务工资和卖肉款一事确属事实。所欠款项为:4人2006年当服务员的工资和卖肉款共计2311元;打“石油生产水”的4人(4台机子),每人428元,共计1712元。为了要回梁某所欠款项,村民们先后到县、乡上访,写举报材料,还叫来媒体记者进行采访都没有解决实际问题。
2011年12月7日,在向乡党委、政府汇报纠纷调查情况后,庙沟司法所会同乡纪委赶赴柳沟村对这起纠纷进行调解处理。经过对双方当事人反复做思想工作,特别是对梁某拖欠工资行为给予批评,指出其错误的性质后,梁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兑现所欠钱款。
2012年2月9日,由司法所所长主持,双方当事人到司法所签订了调解协议,梁某在调解当日一次性付清申请人吴某等8人的劳务费和卖肉款共计4023元;梁某在付清吴某等8人的劳务费和卖肉款后,吴某等8人将梁某出具的条据交还给梁某。双方当事人不再因此纠纷互相纠缠。
至此,长达6年未解决的矛盾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评析
本案属一起劳务纠纷。涉及的当事人多,时间久,当事人甚至上访寻求解决,从而使矛盾进一步激化,造成不良后果。在调解员的积极参与下,深入群众进行调查核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有效地将这起长达6年之久的劳务纠纷予以化解。由此也提醒外出务工人员,提供劳务时,最好订立书面劳务合同,将从事的具体内容、工作期限、报酬的计算方法、违约责任等条款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从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以免在受到侵害时因没有相应证据而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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