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石景云记者董新银)三被告人深夜盗窃一砖厂电瓶,结果被砖厂工人发现并抓获。10月25日,吴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河、李庭、张国(均为化名)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1年3月23日,被告人刘河驾驶一辆白色战旗车,与被告人李庭及王涛(化名,在逃)到吴起县二中拉上被告人张国、李庭,提议到庙沟乡楼房掌一砖厂盗窃电瓶,三被告人均同意。当晚9时许,王涛、张国、李庭进到砖厂,将砖厂的9块电瓶盗走,装到刘河的车上。被砖厂的工人发现后,王涛和李庭逃跑,刘河与张国驾车拉着盗取的电瓶向吴起县城方向逃走,在吴起镇刘河湾被民警查获,刘河、李庭弃车逃跑,9块电瓶发还失主。经吴起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9块电瓶价值为41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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