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谷嫦瑜)疫情期间,隐瞒涉疫行程、不按规定居家隔离、违规聚集活动等行为,公安机关采取哪些处置措施?一些网民道听途说,发布或转发不实信息,以谣传谣,误导公众,公安机关是如何管控的?哪些行为属于涉疫违法犯罪行为?12月24日,在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延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五场新闻发布会上,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曹林安作出相关回应。
曹林安介绍说,本轮疫情发生以来,延安市各级公安机关结合疫情防控需要,日均投入1100余名警力开展社会面巡逻防控工作,强化显性用警,不断提升街面见警率、管事率,增强震慑力、控制力。日均投入450余名警力配合各级疫情防控办对进出延安车辆和人员开展核查工作。同时,抽调市局机关70余名警力参与市级流调溯源工作。加大涉疫类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截至12月24日12时,全市公安机关办理涉疫案件4起,其中刑事案件1起,治安案件3起,行政拘留4人。
以下20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请广大群众注意。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的。
3.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4.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5.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7.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8.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
9.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检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10.隐瞒病史、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11.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
12.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13.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14.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15.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
16.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17.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18.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19.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
20.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以上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面临10日以下行政拘留,200元以上或500元以下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妨害公务罪、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传播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曹林安提醒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是阻断新冠疫情传播的重要举措,也是广大公民应尽的义务。因不按规定执行疫情防控措施,不如实报告个人行程,引起传染病传播或严重传播风险,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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