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冯林郁 记者 叶四青)记者近日从市财政局获悉,延安市出台了《延安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衔接资金预算安排、使用范围、分配和下达、使用管理、监督管理等事项予以了明确规范。
《办法》在贯彻落实中省关于衔接资金管理使用要求的同时,在市级资金分配方面,明确了乡村振兴部门对资金分配的建议、财政部门对资金分配的审核、政府对资金分配的审定职责,并把市对县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考核情况纳入分配因素,以此激励和约束县级规范项目入库和管理,及时进行资产确权登记、移交和落实后续管护责任。在资金下达方面,对中、省衔接资金,参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时限要求,继续实行5个工作日的限时办结机制,切实提高预算下达效率。在资金使用方面,坚持项目跟着资金走,突出项目库建设质量,要求入库项目要素齐全、目标相关、政策相符、经济合理、数量充足;突出支持产业发展,要求用于产业发展的不得低于60%,且要逐年提高资金占比;突出项目谋划、资金安排、项目采购、工程实施、会计核算、资产确权管理等一体化考虑,确保项目规范实施,资金使用符合规定,资产权属明确,管护责任落实。在对资金的监督管理方面,重点关注绩效管理要求、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资金使用管理台账建立、支出进度、财务会计制度的落实及相关系统关联数据的衔接。同时,要求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要严格落实国家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有关政策规定,严格落实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把严把紧项目决策和预算支出关口,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和超资金规模实施项目,坚决守住不发生地方债务风险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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