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有些事情经历一次就足以让人刻骨铭心。
王新安是西安一家网络公司的业务员,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差。上个月,他坐动车去延安办理业务,因家中琐事耽误了时间。当他急急忙忙赶到高铁站时,却发现车票不见了,翻遍了口袋和手提包也没找到。王新安心想,现在都是实名制车票,到售票窗口补一张吧。他在车站旅客服务中心经询问工作人员后得知,须带上身份证,提供原车票的信息,到车站售票窗口才能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在售票窗口,王新安按原车票车次、席位、票价重新购买了一张新车票。
王新安持新车票通过安检进了站,匆匆忙忙赶到检票口进行检票,上车后向列车工作人员做了说明。到延安站前经列车长确认该席位使用正常,并由列车长开具了客运记录。下车后,王新安凭客运记录、新车票和身份证,到车站退票窗口办理了新车票的退票手续。
王新安认为,自己是实名制购票,铁路方留存有原购票信息。自己丢了车票,补办一张对铁路方来说是很简单的一件事,为何要这么麻烦先购票再退票?他想知道法律是如何具体规定的。对此,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廖长春进行了分析。
原铁道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三条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退票核收退票费。”根据该条规定,铁路方处理王新安车票挂失补办的程序是没有问题的。但新颁布的民法典对实名制购票旅客挂失补办车票规则进行了更改,待明年1月1日该法典实施后,这种情形将有所改变。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廖长春说:“从明年起,挂失补办车票就成为实名制旅客的一项权利,承运人(即客运站)应积极予以配合,并不得再收取不合理的费用。”他补充说,以前,客运部门以国有企业自居,其主管行政部门在制定规则时给合同相对方设定了不必要的义务,限制或剥夺了合同相对方的部分权利,民法典的颁行则从法律层面再次重申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廖长春提醒旅客注意,补办车票的前提是旅客必须实名制购票,且在合理的挂失补办车票时间内,向客运站出示与购票时一致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自己是乘车人的身份证件,否则客运站是没有义务为旅客挂失补办车票的。(成全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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