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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银行贷款后高利放出 对方还不上便通过非法拘禁甚至公权力制造刑案逼债 涉14种罪名、41宗犯罪事实 延安涉黑案19人被公诉 副检察长等『保护伞』受审

来源:华商报 2020-06-29 00:57   https://www.yybnet.net/

28日上午,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公开审理贾某某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华商报记者 张杰 摄

6月28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对被告人贾某某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这是该院受理的首起涉黑案件,共涉及14种罪名,41宗犯罪事实。

■较稳定犯罪组织

以区人大代表为组织领导者

刑侦大队长为骨干成员

起诉书显示,该案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商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后,将案件指定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贾某某今年47岁,原延安市宝塔区第十八届人大代表。据公诉机关指控,自2001年9月起,贾某某先后出资注册和实际控制延安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博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博成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延安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公司。该博成系公司,尤其是在2011年延安市宝塔区博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大部分公司放弃主业,逐步演变为以骗取银行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手段,以向民间借贷、高利转贷为方式,最终获取高额利润。

与此同时,以贾某某为首的黑恶势力不断发展、壮大。被告人贾某某以亲缘同乡为纽带,以博成系公司经济实体为依托,相互支持、相互依存,逐步形成了以贾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其妻白某某、时任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加某在内的6人为骨干成员,张某某等7人为一般参加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

时任区委书记等人介入

担保人之父被迫支付7400万

该犯罪组织以人员管理为架构,以经济实体为依托,在将钱款放贷后要求“账不过夜”,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时,贾某某便安排骨干成员杜某某带领博成系公司人员通过非法拘禁和滋扰、跟随、蹲守、喧闹、喷漆等方式讨债,仍无法讨回借款时便通过公权力制造刑事案件逼迫还款。

据指控,2014年1月,贾某某为防止其向刘某等人放贷的6300万元无法收回,遂向担保人曹某之父曹某某索要钱款无果,后贾某某指使杜某某、白某某等人带领数十人,先后两次到曹某某的龙飞盛世国际酒店大厅内滋扰、闹事,随后在时任延安市宝塔区委书记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介入下,曹某某被迫向贾某某支付7400万元。至此,该犯罪组织和国家公权力进行初步结合,标志着以贾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

该组织人员具体分工为:

贾某某:负责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的运转

白某某:协助管理公司并多次积极参加组织犯罪

其他骨干成员:分别担任财务部负责人、风险部负责人、办公室主任等

加某:利用司法权积极为贾某某讨债,并帮助其逃避惩罚

其他参加者:依照指使和安排分别参与组织所实施的具体犯罪

■巨额资金从哪来?用哪了?

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

成员讨债负伤还有奖金“鼓励”

据了解,该组织的犯罪目的是为攫取非法高额利益。贾某某在组织成立之前即以个人名义或者其控制的公司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骗取银行贷款。组织成立之后,其依然以个人及博成系公司的名义,以虚构借款用途,编造资金去向等手段向延安市金融机构骗取信贷资金,同时将获取资金通过高利转贷、民间借贷方式借款给他人,获取巨额财富,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延安市的金融秩序和经济秩序。

为维系该组织正常运转,在贾某某的指使下,该组织将非法所得除用于公司房屋租赁、购买车辆外,又购置房产、维护组织成员日常开支。在对待组织成员的福利待遇上,贾某某不仅发放高额奖金还允许组织成员将个人资金用于公司放贷。组织成员因讨债被打伤住院时,不仅报销住院费用,还发放专项奖励金予以鼓励、拉拢,以稳定组织成员。

■欺压群众 称霸一方

为逼债将民事案件变为刑案

还制造两起错案

该犯罪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维护其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利用公权力和软暴力等多种违法犯罪手段追讨债务,大肆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中,有组织地实施了非法拘禁案3起、寻衅滋事案8起、敲诈勒索案1起、骗取贷款案11起,并且利用国家公权力制造刑事错案2起。

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和纵容,称霸一方,在延安市宝塔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该区域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对未还款的借款人及担保人采用威胁、辱骂、恐吓、拘禁,甚至借用公权力,对借款人使用刑事拘留、逮捕措施,将民事案件转变为刑事案件,逼迫借款人还款。

除此之外,该组织会采取多种措施对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属,尤其是部分有公职的担保人制造压力,故意造成影响,致使其有家不敢回、有班不敢上、有案不敢报,严重扰乱正常生活和社会秩序。

对国家公权力的侵蚀和破坏是该犯罪组织的重要特点。2015年2月,贾某某两次非法拘禁张某讨债未果,遂利用加某职权,在未立案的情况下以涉嫌诈骗罪将张某抓获,补签刑事立案文书。将张某刑事拘留后,加某又数次以辨认现场为由将张某提出看守所替贾某某讨债,直接帮助贾某某索回710万元钱款。最终张某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

2015年4月,贾某某再次通过加某以同样方式将到期未还款的杨某刑事立案,该案最终被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无罪判决。

该组织利用多种手段向政治领域进行渗透,严重破坏基层政权建设,为其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保护,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利用职权和关系网干扰司法程序,严重违背社会公平正义;依靠非法手段暴敛钱财,大肆攫取社会财富,严重破坏正常经济秩序。

■细数“多宗罪”

组织及个人多项犯罪被指控

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外,公诉机关还指控了该组织多项具体犯罪。

非法拘禁

曾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3小时

2015年1月初,杨某因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利息,被贾某某叫至博成大厦小额贷款公司,多名骨干成员通过辱骂、如厕跟随、不让睡觉等方式逼迫还债,并威胁不签定以资抵债合同就不能离开。多名成员在大厅内守候,对杨某贴身跟随,造势威慑。直至次日凌晨,杨某被迫在合同上签字后才得以离开。至此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3小时。

当月,杨某和其儿子又分别被限制人身自由12小时、9小时。

寻衅滋事

致他人俩月不能正常上班回家

2014年7月2日,为替杨某支付借款利息,吕某以时任延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管理科科长曹某为担保人,向贾某某借款1000万元。

到期后,因吕某未能归还借款,贾某某便安排杜某某向曹某催收。杜某某先后安排多人到曹某单位,采取在其办公室坐着、在楼道里等待、在开会时将其叫走等手段跟踪、纠缠、滋扰曹某。期间,曹某曾去杜某某家中哀求不要再滋扰。该滋事行为致使曹某夫妻二人长达两个月未正常上班,有家不敢回,正常工作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骗取贷款

授意公司人员伪造购销合同

2006年9月至2016年3月期间,马某任博成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负责整个博成系公司的财务工作。马某在贾某某的领导下负责整个博成系企业的资金情况,贾某某授意马某采取虚构贷款用途、伪造购销合同的方式,并利用其与白某某名下房产进行抵押,骗取银行贷款。马某、白某某利用博成系公司账户、白某某以及员工个人账户进行资金周转,其中部分资金被用来进行放贷以及对非吸投资参与人进行返本付息。

公诉机关还指控了多项个人犯罪,如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高利转贷,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

■深挖“保护伞”

多名国家公职人员被诉

此外,在国家公职人员犯罪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加某在参加工作之前便与贾某某相识,1999年加某任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凤凰派出所治安民警,贾某某在加某派出所辖区经营宾馆,二人开始频繁交往。2006年,加某之妻开始在贾某某公司上班,加某与贾某某两家往来更加密切。加某身为公职人员参加贾某某犯罪组织,利用司法权积极为贾某某讨债并帮助其逃避打击。

2014年,被告人党某通过加某接受贾某某宴请后与其相识。2016年,党某夫妇、加某夫妇在贾某某海南住处与贾夫妇旅行后三家关系愈加亲密,后党某经常在博成大厦及西安办事处聚餐并宴请他人,甚至通过贾某某谋求职务升迁。党某作为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局长,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贾某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包庇、纵容贾某某及其犯罪组织。

2015年7月,杨某诈骗案复核至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由时任延安市人民检察院侦监处处长的孙某具体办理。孙某在检委会讨论案件时发表逮捕杨某的观点并得到副检察长杜某的支持。该杨被逮捕后,在时任延安市宝塔区委书记祁某某的组织安排之下,杜某到贾某某的博成大厦吃饭。二人相识后,贾某某前往杜某家中送5万元现金,希望在案件审查起诉时能提供帮助。2015年11月18日,杜某以借款的名义向贾某某索要4万元现金,后交其亲属使用。

后公安机关未对杨某财产及还款能力进行审计,孙某、杜某明知该案未达到起诉标准,为帮助贾某某讨债仍将案件起诉至延安市中院。

2018年6月份,贾某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款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为使贾某某不被批准逮捕,便由白某某提供20万元,吴某向杜某和孙某各行贿十万元,希望二人能给予帮助。收取好处费后,二人在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讨论时,均发表贾某某罪名不成立意见,最终延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贾某某的决定。后贾某某于2018年8月被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以被告人贾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滋扰等手段和利用公权力,有组织地进行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侵蚀了国家公权力。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追究被告人贾某某刑事责任。其余各被告人也分别被起诉。其中包括党某、杜某、孙某三名充当该组织“保护伞”的前国家公职人员。

因涉案人数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度高,该案由3名审判员与4名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庭审过程预计将持续5天。华商报记者 佘晖 摄影 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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