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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延政办发[2005]3号

来源:延安日报 2013-06-18 16:54   https://www.yybnet.net/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4年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推进技术进步,改善生产条件,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第5号令(七部令)、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2002]23号)、《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53号令)和《陕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02]84号)的规定,结合榆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延安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水泥生产企业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委托各县区地税局征收,建设单位的预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委托市、县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市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先收后支,专款专用。

第五条延安市境内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含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缴纳1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凡购买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每吨3元标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购买使用省外袋装水泥的单位按每吨3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条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水泥生产企业根据当月袋装水泥销售量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标准,应于次月5日前填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月报表》,一式三份,分别报主管散装水泥办公室和代征部门,并同时填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申报表》,市散装水泥办公

室及其委托征收的部门对水泥企业的月报表、申报表审核无误后,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款书》,水泥企业应在10日内通过银行将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就地缴入地方国库。

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在其购买水泥时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专用票据》。

第九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列入“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在“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款级科目,属于地方固定收入科目。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中列“8016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款级科目,反映财政拨付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办公室和征收部门均按此科目代号及级次填写水泥专项资金缴款书;国库部门按此科目代号进行水泥专项资金收纳、入库、报解、联网和账务核算。

第十条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工程建筑面积3元/平米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和代征部门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执下列凭证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

1、工程竣工决算书;

2、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票据;

3、水泥厂供应的水泥的发票复印件、散装水泥发货票原件、过磅单有关票据;

4、预拌砼发票复印件和发货票原件等有关票据;

逾期不办理申退手续的不予退还。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使用散装水泥总量超过50%全部退还,每低一个百分点,扣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5%,低于300的不予退还。对不予退还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出具正式文书说明,原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全额划入地方国库。

第十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委托县区地税局、城建局收取。代征手续费按实际解缴额的0.2%比例计提,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申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每年年终解给代征部门。

第十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划转下年度使用,其使用范围:

(一)新建、改造、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石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石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石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石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宣传费用;(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市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它开支。

其中(一)、(二)、(三)、(四)项开支合计不得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90%。

第十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石浆设施装备或改造项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论证;

(三)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核后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四)市级财政部门根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石浆项目竣工后,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按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发现专项资金被挪作它用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追回,今后不再给其安排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预

决算审批制度,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按财政部门的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批。年度终了两个月内,应编制上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批。年度决算分别报上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管理经费由市财政按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十八条凡建设单位未预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而在项目现场使用散装水泥的,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依法督促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凡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不按规定足额上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及委托的征收部门督促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对拒不上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限期缴纳,并按逾期时间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及其委托的征收部门不按本办法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私自提高或降低专项资金征收标准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企业或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依照《关于违反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1999]42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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