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一局2013年4月19日
为了加强房产经营收入的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减少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市区范围内所有出租或其自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申报纳税的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征缴的范围和对象
1、市区范围内负有纳税义务的所有出租或其自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单位、企业、组织和个人。
2、自2012年1月1日起应申报而未申报房产经营税收的纳税人及收到地税
机关《限期纳税通知书》而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明确承租人为房产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对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规定的方式将《纳税通知书》送达承租人,由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并通知其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承租人不能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找到出租方并缴纳税款的,视为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应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
二、逾期未申报缴纳税款的处罚措施1、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从其金融机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扣押、查封、拍卖其应纳税额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
的,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根据《刑法》第202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纳税地点
南桥水利大厦二楼政务大厅、北关军分区柠檬酒店一楼
四、咨询电话
0911-2311902、0911-2312678
本通知涉税事宜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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