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民政局2013年2月25日
市级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凡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经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务必于2013年3月1日至5月31日到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可在市民政局领取,也可在延安民政网下载,一式三份。请各业务主管单位督促所主管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时参加年检,并做好初审工作,逾期不参加年检的,将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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