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晶王立记者刘晶)近日,宝塔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校园内发生的故意伤害案,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对被告人马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2009年3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与同学王某在延安市某中学教室内发生口角后,打电话叫来被告人马某,随后该二人与王某、石某在该校教学楼四楼男厕所内互殴,张某和马某用刀将王某和石某砍伤,经公安机关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王某、石某的损伤均为轻伤。被告人张某、马某向受害人的赔偿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马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并且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故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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