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为了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蔓延势头,宝塔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宝塔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经规划、土地部门审批或不按审批内容乱修乱建的所有已建或在建违法建设均属百日集中整治范围。
二、对以谋取私利、私买私卖土地的违法建设(包括已建和在建的个人或集体建设项目),未按市、区通告进行自行拆除或整改的,必须于2012年4月7日前自行拆除和整改,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违法建设行为人自负。
三、国土、检察、监察部门要对违法建设所涉及的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对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宣传、广电等新闻媒体要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形成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强大舆论声势和良好社会氛围。
四、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为违法建筑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一律不得为其办理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
特此通告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政府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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