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政策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市民政局根据省、市社会救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对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相关政策进行宣传,促使广大群众熟悉和了解各项救助政策和办理程序,让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有效救助。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努力实现社会救助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一部分城乡低保政策
一、享受低保范围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均可在户口所在地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差额救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求。
二、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34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1840元/年。
三、申请低保需提供的基本资料
户主书面申请材料、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离婚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低保办理流程
户主书面申请、资料交街道办 (乡镇)——街道办(乡镇)委托社区(村委会)初审——入户调查 ——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报街道办(乡镇)审核——入户核实——张榜公示——填写《申请审批表》——报县区民政局复审——审查材料——复查核实审批——公示——办证、建档——兑现。
五、低保金领取办法
低保对象持低保证、存折、户主身份证按时到信用合作社领取低保金。因病、因残疾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必须出示户主身份证、低保证和存折同时还要出示本人身份证。
六、低保对象的权力和义务
权力:依法享受低保待遇和按时领取低保金。
义务:1、主动接受定期核查,办理增、减或停发手续;2、就业年龄内,应主动就业或接受
有关部门的就业介绍,每季度应主动向街道办(乡镇)提供就业证明;3、主动参加社区(村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列》和有关文件规定,对只享受权力不履行义务的,民政部门了解情况后可暂停其家庭低保金的发放或者取消低保待遇。对于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城乡低保金,或家庭收入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部门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县级民政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低保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部分农村五保供养政策
一、五保供养对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形式
2012年农村五保供养最低限定标准,集中供养标准4200元/年.人,(其中现金不低于4000元/年.人)分散供养标准4000元/年.人,(其中现金不低于3800元/年.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在家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可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三、农村五保供养内容:
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燃料;
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四、农村五保办理流程
个人书面申请交乡镇——乡镇委托村委会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报乡镇审核——入户核实——张榜公示——填写《申请审批表》——县民政部门审批——发放
《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建档——兑现。
五、停止五保供养待遇的情形
1、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2、年满16周岁已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且具有劳动能力的;3、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4、五保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的。
五保对象死亡后,按其一年供养标准一次性计发丧葬补助费。
六、五保供养费领取办法。
五保对象持五保证、存折、身份证,按时到信用合作社领取五保金。因病、因残疾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必须出示五保证、委托书、存折,同时还要出示本人身份证。
第三部分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一、城乡医疗救助的范围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具体救助范围包括:
1、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
4、低保边缘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因重大疾病造成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
5、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二、城乡医疗救助的方式
采取住院救助、门诊救助和资助参合参险三种方式。
三、城乡医疗救助标准
住院救助:1、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2、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自付医疗费用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个救助对象在一个年度内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30000元;3、城乡低保边缘对象,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自付费用按不低于40%进行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0元;4、救助对象经相关社会保障制度补偿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过高,可给予二次救助。
门诊救助:对患大病、慢性病的经定点医
院诊断需要长期维持治疗又不需要住院的对象,根据本人用药和家庭实际情况,给予定额救助,每年救助标准不得低于500元。对患严重肾病不住院的透析和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以及各种肿瘤放化疗门诊费用,每年救助标准不得低于1000元。
资助参合参险:1、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或部分资助。2、城市三无对象、城市低保对象,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或部分资助。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未经医疗机构和民政部门批准在本市、县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救助范围之内。医疗救助对象患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规定渠道解决。
四、如何申请城乡医疗救助
(一)住院救助申请、审批程序:1、一站式服务机构申请审批程序
救助窗口申请——提供相关证件——医疗机构开具入院证明——本级民政部门核实确认——住院救治——按救助比例核定救助金额——结算——出院。
2、事后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本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社区(村委会)受街道办(乡镇)委托,调查核实——评议——公示——街道办(乡镇)审核——公示——民政部门审批——公示——发放救助金
(二)门诊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本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社区(村委会)受街道办(乡镇)委托,调查核实——评议——公示——街道办(乡镇)审核——公示——民政部门审批——公示——发放救助金
五、如何领取医疗救助金。
1、开展一站式服务的医疗机构,患者出院时只需负担个人实际自负部分。
2、事后救助和门诊救助金由县区民政部门或乡镇发放,有条件的可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四部分临时救助政策
一、临时救助的范围主要指遭遇火灾、溺水、矿难等突发事
件和因病、因学以及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城乡低收入家庭。主要指低保边缘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困难家庭)、低保家庭、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困难家庭。
二、救助方式和标准
1、临时救助以户为单位,采取现金救助和实物救助的方式。一年内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2、临时救助的标准。按照“一事一议,分类施救”的原则,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确定不同标准,原则上每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具体救助标准由县(区)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
三、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1、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村(社区居)民委会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户口薄、身份证、收入证明、突发事件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规定其他证明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将基本情况录入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并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家庭进行评议、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在辖区内张榜公示,群众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县级民政局。
3、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20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应书面予以回复。
四、如何领取临时救助资金
由县区民政部门或委托乡镇(街道办)民政工作站发放,有条件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社会救助申请审批应坚持的基本准则(一)三公示
申请公示审核公示审批公示(二)四公开
对象公开标准公开金额公开程序公开(三)四监督
群众监督社会监督部门监督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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