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赵军红)近日,洛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被洛川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桑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洛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其不思悔改,在因危险驾驶被判刑,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再次于2017年2月16日19时许,酒后驾驶小轿车沿洛川县府前街对面商业街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炫石装饰”门前公路处时,与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桑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血醇浓度为283.98mg/100ml。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洛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桑某某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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