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洛川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亮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亮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敲响了该院拒执罪及拖欠果农果款案的第一声惊堂木。洛川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旁听。
2014年底,广东惠州果商李某亮收购洛川县31户果农的苹果后,一直拖欠果款。在多次讨要果款未果后,2017年3月,果农们一纸诉状,将李某亮告上法庭。在收到洛川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虽然法院工作人员多次通知,被告人李某亮仍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2018年1月8日被告人李某亮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执行逮捕,在侦查期间,被告人亲属于1月31日兑付7户果农执行款157669元。
洛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检刑诉(2018)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亮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洛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在收到洛川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后,被告人李某亮以自己无能力履行为由,拒绝向洛川24户果农支付286680元执行款。而在此期间,他却分别多次以实名从银行卡中取现金50507元、从网银提取现金26800元,并通过分期付款方式,首付7万元,月供3600元,购买轿车一辆。
洛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亮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执行,在判决进入执行阶段依然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购买车辆、贷款消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亮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在侦查期间履行了判决义务,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八)项、第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亮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记者 史超 通讯员 杨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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