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换土地被征收,补偿款争相领取起争议,村委会发放补偿款犯了难。11月15日,黄龙县法院开庭判决了这起承包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判处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土地补偿款由刘某领取。
据了解,2004年,林某与刘某协商,用自己的承包期限为30年的13亩荒地与刘某的家庭承包地进行了互换,互换期限至2028年,并在村委会备案。随后刘某将这13亩土地进行了确权登记,林某未对互换的家庭承包地进行土地确权登记。2017年,这13亩土地被征收,同年6月7日林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协议,将这13亩土地中的6.5亩补偿款归自己所有,刘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该款应由其领取,遂该款暂存于村委会未发放。林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发放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和刘某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将土地互换流转,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保护。虽然双方互换的土地原承包年限不一致,但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刘某已对互换后的13亩土地进行了确权登记,这13亩土地被征收,致使刘某失去了1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林某并没有失去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被征收的这13亩土地的补偿费应归刘某享有。所在村委会也认可被征收的这13亩土地的补偿费应当归刘某享有,且村委会对这13亩土地的补偿费没有支配权,其与林某签订的《解除土地承包协议书》将其中的6.5亩补偿款归林某享有,属无权处分,该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黄龙法院 朋礼奎
警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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