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出嫁后户口未迁出,村上土地被征用后却拒绝让其享受村民待遇分得补偿款。近日,黄龙县法院公开审理这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判决黄龙县三岔镇乐平村民小组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王丽土地补偿款2万元。
王丽(化名)出生后一直生活在黄龙县三岔镇乐平村。2017年1月该村部分土地被征用。同年,王丽外嫁至他村,但未将户口从乐平村转出,且在嫁入的村子也未分配到土地。3月,乐平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讨论决定不给出嫁女分配补偿款。王丽一气之下将三岔镇乐平村村民小组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按照村民待遇给其分配土地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龙县三岔镇乐平村村民小组的机动地被征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就应该平等享有分配权。原告王丽婚后有权将户口留在原籍,其户籍未迁出,也没有在嫁入村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应当认定原告王丽仍具有乐平村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有权获得土地补偿款。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判决作出后,乐平村民小组未提起上诉。华商记者 贺秋平 黄龙法院 朋礼奎 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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