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为贪图小利起了贼心,到养蜂场盗窃蜂箱。10月12日,黄龙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海有期徒刑10个月,判处被告人吴波有期徒刑6个月,均处罚金3000元。
2017年5月23日夜间11时至次日凌晨4时许,李海伙同吴波驾驶借来的面包车到黄龙县崾崄乡崾崄村、石堡镇杨尧科村,由李海望风,吴波盗走被害人王强中蜂5箱,盗走被害人王平中蜂5箱。当晚,二被告人又到被害人王平家养蜂场盗走中蜂4箱;到黄龙县石堡镇庙河村盗走被害人李通放置在路边的中蜂3箱。四次共盗得中蜂17箱,价值9350元。吴波将其中15箱中蜂出售得赃款2000元,李海分得赃款300元及中蜂2箱,吴波分得赃款400元,剩余部分被挥霍完。案发后,所盗的中蜂已全部追回并已发还失主,被告人吴波的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海、吴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海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能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具有立功和坦白情节,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波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文中名均为化名)黄龙县人民法院 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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