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延峰)4月16日,延安市黄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县首例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井山虎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又6个月;被告人杨有有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又4个月,其余11名被告分别被判处4年又4个月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日,被告人井山虎、杨有有、孟文鹏经协商、选址、租房后,成立黄陵县财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陵公司),井山虎为法人(董事长、经理),杨有有为监事,公司注册经营范围为汽车租赁、二手车交易等。公司成立后,井山虎、杨有有、孟文鹏协商,以黄陵公司名义放高利贷,所有贷款的制式条据的出借人均为杨有有。自2016年5月开始,该公司逐步在店头镇、隆坊镇、双龙镇设立分公司,逐步形成以井山虎、杨有有为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及公司员工固定、组织分工明确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顺利讨债,黄陵公司配备了喇叭、对讲机、车辆,其成员在收回高息贷款时,采用辱骂、滋扰、威胁、恐吓、殴打、限制自由等方式向多名贷款人、保人、介绍人索要债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该犯罪集团有组织地实施了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为消除其所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对井山虎等13名被告人应依法予以从严惩处。黄陵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在组织中的作用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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