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古丽娜记者毛凌云)2015年6月5日,黄陵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2006年11月21日,被告张全与第三人张军军签订《果园承包合同》,约定将自己的7亩果园承包给张军军,承包期限为15年,前十年每年承包费2000元,后五年每年3000元,一年一清,第三人在经营期间不能有杀鸡取蛋掠夺性的做法,否则被告可以终止合同,第三人承包期间,双方承包费无拖欠。
2012年,第三人忙于其他农事,经被告同意将果园承包给原告张小君,双方于2012年1月3日签订《果园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10年,前五年每年承包费2000元,一次性付清五年承包费,后五年每年承包费3000元,分两次付清。2014年秋季,被告以原告管理不善要求收回果园的经营权并强行进入果园进行修剪、管理,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排除妨害,归还原告果园的使用权和经营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本案审理之初,经了解,原告与被告系叔侄关系,但因果园纠纷,现双方已互不来往,了解到这个情况,考虑到案件的审理及目前果园急需管理的现状,主审法官主动将双方当事人叫至一起在果园进行现场调解,在对果园的整体状况进行勘查后,双方仍各执一词,不肯退让。主审法官从果园的现状及三方之间合同约定等现实情况出发,释法析理,经过一上午的调解,三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同意解除三方之间的两份《果园承包合同》,由原告收回果园继续承包,同时,原告支付被告经济损失10000元。
法官寄语:随着经济的发展,黄陵本地的苹果产业已形成种植规模,但大量的果园纠纷也涌现出来,很多农民因为对法律知晓较少,果园承包合同签订不完善,并且在具体执行时也存在瑕疵,因此引发大量的冲突,上述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借此机会告诫广大农民朋友:慎重处分自己的果园,在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调或诉诸法院,不要盲目作为,导致损失更一步扩大。(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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