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任莉莉记者贾志敏)年丰、张杰、倪龙龙三男子驾车尾随取款人,见机实施盗窃,11月20日,黄陵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年丰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三万元、张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两万元、倪龙龙有期徒刑两年罚金五千元。
2013年6月8日11时10分许,年丰、张杰、倪龙龙三人驾驶张杰的黑色现代名驭轿
车,窜至黄陵县邮政储蓄门前,发现被害人刘双元(化名)手中拿着用报纸包着取出的现金,年丰提出盗窃该现金,其他二人同意。见刘双元将从银行取的钱放在其车号为陕JM3886的现代小轿车后备箱并驾车离开,三人便驾车尾随至黄陵县聚贤庄小区内,趁刘双元上楼之际,张杰用螺丝刀将刘双元车辆左前司机位置玻璃砸烂打开后备箱,年丰将车后备箱内的9万元现金及4盒芙蓉王香
烟盗走,在张丰的示意下,倪龙龙驾车接应,三人逃离作案现场。后年丰分得现金6.9万元,张杰分得现金1.8万元及芙蓉王香烟1盒,倪龙龙分得现金0.3万元及芙蓉王香烟3盒。后经黄陵县价格认定局鉴定,所盗芙蓉王香烟价值100元,所损坏玻璃价值160元。所盗现金9万元现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黄陵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年丰、张杰、倪龙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
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年丰提出犯意、实施盗窃,分得赃款最多,系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张杰积极参与盗窃,分得较多赃款,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倪龙龙在盗窃过程中负责驾驶车辆且分得少量赃款,系从犯。三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但三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能够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又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倪龙龙系从犯,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基于以上情节,依照刑法之有关规定,依法做出上述判决。(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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