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鸿宜张强记者刘西英)日前,黄陵县制定出台《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严肃追究安全生产工作失职失察行政责任,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据了解,该《办法》明确提出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及各有关部门、单位一把手对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责任追究的对象为乡镇(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行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政府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县级事、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涉及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人员等六类人员。责任追究的内容为行业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或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的;对在监督检查中不细致、不全面,漏查并留有安全隐患的等共有18项。对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批评、进行警示训诫、责令辞职或引咎辞职等组织处理;对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行政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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