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路绳飞 张延)近日,《黄陵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从12月1日起,黄陵县所有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必须向银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今后建设单位如果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将从保障金中支付,从而使农民工工资发放有了保障。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然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核定的概算或合同价款的3%(工程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向银
行专户存储工资专项资金。该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和石油、天然气开采等所有生产建设建设单位都应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保障金的管理。如果出现施工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
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他被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使用保障金给农民工支付工资。黄陵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实施对规范该县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能够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11月5日,黄陵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通过深入企业宣传、街头设立宣传点、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对广大群众进行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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