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瑞)常年在县城打工的杨磊,在富县某酒店住店期间,洗澡时不慎因酒店热水器漏电,导致身亡。11月15日,富县法院宣判,被告杨伟、朱虎作为酒店共同经营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共同对杨磊的死亡承担责任,并判受害人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承担45万元的赔偿责任。
2013年5月15日下午,杨磊登记入住杨伟和朱虎所经营的酒店。第二天早上10时左右,按照朱虎的指点,杨磊到酒店三楼一处房间洗澡。11时30分左右,二楼顾客反映房顶漏水,朱虎上楼到三楼查看,踹开反锁的房门后,发现杨磊和衣躺在洗漱间地上时,遂将其送往医院,但人已死亡。经富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调查,认定死者为触电身亡。事发后,杨伟和酒店原发包者缑三向杨磊家属分别支付赔偿款3万元、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伟、朱虎作为酒店的实际共同经营管理者,在酒店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接待顾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两人应对杨磊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缑三在事发前已将该酒店承包给杨、朱二人,其已不实际经营管理该酒店,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长期在城镇工作生活已2年以上,并以打工收益为主要生活来源,其死亡赔偿金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遂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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