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了的钱却迟迟不还,面对生效的法律文书一拖再拖,这样的人可能会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由荥经县人民法院执行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该案中,原告朱某与被告黄某在审理阶段达成调解协议,但被告在执行阶段却未按时履行约定。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按时履行完毕法定义务,从而避免了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件回放:
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却未按时履行约定
黄某与朱某原本是朋友,在生意上有往来。2015年,黄某向朱某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了利率。2017年1月,双方就该借款进行了结算,黄某出具借款结算凭证,载明共欠朱某本金及利息74万元。后朱某催讨无果,将其起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黄某主动承诺卖掉某处住房优先履行朱某的欠款。基于债权有了着落,朱某同意了黄某卖房偿款的方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即黄某向朱某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20万元,逾期未归还,则按借款本金年利率24%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法院向双方出具民事调解书。
但黄某出于自身的考虑,不顾调解协议,卖房后却未及时履行约定,且将售房款大部分用于其他债务偿还。
之后,申请人朱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黄某有财产,但无论车辆还是房产,均抵押给了银行,实际处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通过银行查询,法院发现黄某一个银行账户的明细往来频繁,责令黄某作说明。黄某主动表明还有剩余卖房余款未收到,并表示在收到余款后,立即汇入法院案款账户。
后朱某以在审判调解时黄某承诺卖房后履行且也实际卖房但未履行的行为属于拒执行为,认为应追究黄某法律责任。
案件处理:
法院采取多种手段
被告如期履行约定
“限制高消费”“拒不执行将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对于拒执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在收到朱某欲追究其拒执罪的相关控告材料后,黄某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请求法院帮助做工作,希望朱某再给自己一次机会。随后,黄某取得朱某的谅解,双方终于对余款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现已如期履行并履行完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本案中,在法院的主持下,黄某承诺售房后付款而与朱某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向双方出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在向双方送达后,即具有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的法律效力,一经生效便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执行。故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也可能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证据,当事人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黄某承诺在售房后优先履行完毕朱某的欠款,因而才得以与朱某达成调解协议。但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其将房屋销售,但售房款未用于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用于其他债务清偿的行为,是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的拒绝执行,应属拒不履行的行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某提交追究拒执罪的控告材料后,又与被执行人黄某进行协商,黄某争取到朱某的谅解,暂不追究其法律责任。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黄某按期履行,并已履行完毕,故该案不再追究黄某的拒执行为。
法官说法:
法律不是儿戏
切勿以身试法
“本案的执结开启了‘双赢’,甚至是‘多赢’的局面。”法官表示,本案中,黄某在与朱某达成民事调解后,将拟支付给朱某的售房款用于其他开支,其行为属于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控告,黄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争取且获得朱某的谅解,并按期履行完毕。法官提示,申请执行人提交追究拒执罪控告材料后,又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不再追究拒执罪。
亡羊补牢,为时不晚。黄某在意识到法律不是儿戏后,主动作为,为自己争取到谅解的机会,也为自己争取到宽大处理的机会。朱某依法通过控告手段,并适时与黄某达成和解协议,虽未追究黄某的拒执罪,但打拒执是手段,实际履行到位才是目的。
“通过该案的执行,有力地保障了司法秩序,维护了法律尊严,彰显了司法权威,对抗拒执行的犯罪行为也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法官提醒,法律不是儿戏,要遵守法律,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313条之规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雅安日报记者 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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