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天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天全县仁义镇公开开庭审理,30余名仁义镇村民到场旁听。
庭审中,天全县检察院指控王某等二人在禁渔期、禁渔区携带电瓶、逆变器、竹竿等工具,采用电击的方式,在天然河道里捕捞水产品,共捕捞41尾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同时,二人采用电击的方式进行捕捞,严重影响水域生物休养生息及鱼类产卵繁殖,破坏水域生态环境,天全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二人赔偿生态补偿金等费用共计1.4406万元。
经过审理,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当庭判处两名被告各处罚金5000元,没收作案工具;连带缴纳生态补偿金及司法鉴定费等费用共计1.4406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电鱼是采取高压电捕获鱼类的方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确禁用的捕捞方法,不仅涉嫌犯罪,还将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2020年1月1日起,中央开展长江流域“十年禁渔”专项整治工作,四川省河流属于长江流域上游地区。天全县检察院将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协调各方,推行“非法捕捞现场庭审+增殖放流+综合治理”工作机制,通过现场庭审及放生等活动,做到查处一案、警醒一片,为打好长江流域禁捕攻坚战、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提供检察保障。
孙童尧邹涛本报记者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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