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非法捕捞男子在执法人员带领下指认现场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雅安市春季禁渔期,今年以来,在严厉打击和防范非法捕捞行为方面,雅安市农业农村系统一直积极作为,并取得一定成效。
然而,仍有部分人将禁渔规定抛之脑后,在禁渔期间,于禁渔区采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最终受到了相应处罚。
案情回顾
非法捕鱼受处罚
6月3日下午,徐某、李某某、何某3人协商来到天全县喇叭河自然保护区捕鱼,准备好捕鱼工具后,三人驾车去喇叭河镇(小地名:蜂子河段)捕鱼,晚上放鱼钩后,在此滞留一夜,于6月4日凌晨4点左右收鱼钩,捕获黄石爬鮡10尾。
三人在4日上午6时左右驾车离开喇叭河保护区时,被天全县林业局管护站工作人员检查发现其违法行为。随后,管护站工作人员立即向天全县农业农村局沟通协调,并当场缴获捕鱼带线滚筒50个、鱼竿3根、塑料背篼1个、户外头灯4个、鱼箱1个。
“6月3日中午,我们打算下河捉鱼吃,恰好听一陌生人说天全一条河内的鱼多,我们就准备了捕鱼工具去捕鱼。”在调查询问中,三人均表示,在此之前,他们未在禁渔期和禁渔区捕过鱼,也不太清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禁渔期和禁渔区捕鱼。
在执法人员教育下,三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和市人民政府有关渔业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承认了在禁渔期、禁渔区捕鱼的违法行为,并当场写了检讨书和保证书,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接受了处罚。
据悉,三名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将渔获物交与省水产局制作标本,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最终,依据《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第二项之规定,拟给予三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渔获物黄石爬鮡10尾;没收违法捕鱼的渔具;徐某罚款3000元,李某某罚款2000元,何某罚款3000元。
以案说法
严禁在禁渔期和
禁渔区内非法捕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非禁渔期(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也将受到相应处罚。”市农业农村局渔业发展中心主任瞿炼石表示,长江流域全面禁捕工作已经全面加速推开,希望市民严格遵守禁渔制度,不要以身试法。同时,希望广大市民自觉抵制非法捕捞行为,共同加入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行列,积极举报非法捕捞行为,共同维护天然水域生态环境。
本报记者郑雨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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