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雅安法院流域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市法院和天全县法院分别发布雷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暨公益诉讼案和王某、杨某等非法采砂案两起司法保护水环境、水资源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汉源湖非法电鱼三人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27日上午,雷某、丁某、黄某、彭某、何某五人在石棉县宰羊乡坪阳村汉源湖内,由丁某驾船,雷某用自带的电鱼设备电鱼,黄某、彭某、何某三人捞鱼,共非法电击野生河鱼翘嘴红鮊650公斤以上。其中,船体内有电击捕获的野生河鱼250公斤以上,船体外电击漂浮于水面上损失的渔获物有400公斤以上。其五人采用电鱼的方式进行捕鱼的行为对汉源湖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性。
经鉴定,本案五被告电击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低于39000元、间接经济损失不低于58500元;五被告的行为还造成其他无法用经济指标衡量的间接生态损害。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丁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彭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三万元。此外,五名被告被依法判处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75万元,用于修复被告五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
典型意义
本案是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提级管辖制度审理的全市首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的审理体现出法院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
五被告人在重点江河流域的禁渔期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鱼方法非法捕捞鱼类,不但直接造成了野生鱼类的大面积死亡,而且造成对渔业资源的严重破坏,严重破坏水产资源和水域生态资源环境。
该案刑事部分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五被告人有期徒刑及罚金。
但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免除其环境侵权责任,环境受损的事实依然存在。为使汉源湖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恢复,在公益诉讼的审理中,法院以生态环境修复为着眼点,依法判决由雷某、丁某等五名被告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97500元,用于对汉源湖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
案件的审理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落实修复性司法理念、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和信心。
本案的审理体现了“污染担责、损害赔偿”的环境司法理念,提高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成本。案件的宣判对保护全市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促进全社会知法、守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形成了良好的规范指引和警示教育。
典型案例二:
王某、杨某等非法采砂
破坏水资源环境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被告人王某、杨某、张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情况下,组织工人在天全县思经乡山坪村5组河段非法采砂,并将所采砂石进行加工及转运出售。2017年4月28日,三被告人在运输砂石时被天全县水务局(现为水利局)工作人员挡获。三被告人从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已出售给四川省一公司成品砂2865立方米,收款108872元,出售给另一公司砂石收款16000元。经鉴定,三被告人非法采挖转运堆放在加工厂内尚未销售的连砂石2406立方米,价值64841.70元;成品砂3623.70立方米,价值177380.12元。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杨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张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堆放于天全县一处加工厂内的连砂石及成品砂六千零二十九点七立方米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十二万四千八百七十二元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河道砂石资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河道砂石资源无节制地掠夺性开采,一方面会造成主河道缺水,甚至出现河流断流,另一方面会导致地下水下降,影响河道生态系统的平衡,将严重影响整个流域的生态环境。
天全河是青衣江的上游河段,流域内生活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川陕哲罗鲑、大鲵、水獭,省重点保护动物青石爬鮡、天全鮡、重口裂腹鱼、鲈鲤等。
天全河的水质安全直接影响青衣江水质安全,以及青衣江流域内动物物种的生殖繁衍。保护天全河的生态环境和水质安全,就是保护整个青衣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水质安全。
非法采砂被列为天全县“三大乱象”之一。该案的公开审理,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破坏水资源环境犯罪的信心和决心,充分发挥了司法审判的震慑作用,有效地遏制了非法采砂行为在天全县的蔓延。
雅安日报记者 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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