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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朱敦明与你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天劳人仲案〔2018〕46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天劳人仲案〔2018〕46号仲裁裁决书,通知你单位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期满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规定情形的,可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特此公告。
天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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