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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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民再269号袁宇翔、王春:本院受理的王今与李志刚、袁宇翔与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627.2元、公告费600元,由王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文发、李正淑: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支行与被告王文发、李正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702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王文发、李正淑在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向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支行偿还提前宣布到期的下余借款本金191889.31元及截止2020年6月10日的借款资金利息和罚息45192.60元(2020年6月11日起的借款资金利息和罚息以下余借款本金191889.31元为基数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下余借款本金191889.31元偿还完毕之日止);二、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支行对被告王文发、李正淑抵押担保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北翎路40号2单元20号房屋(建筑面积:117.60㎡)享有以该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前述(一)项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蒋岱材:本院受理原告刘伟与被告蒋岱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川1702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蒋岱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刘伟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蒋岱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杨文峰:本院受理的(2020)川1702民初1926号原告王汝兵与被告杨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杨文峰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王汝兵借款本金60200元及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32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623元,由被告杨文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王小华:本院受理的(2020)川1702民初1870号原告张芳与被告王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400元,由原告张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桂明亮:本院受理的(2020)川1702民初2313号原告唐李英与被告桂明亮、李婧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桂明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唐李英借款70000元,并从2018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唐李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150元,由被告桂明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吉莉芬、李延伟:本院受理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与被告吉莉芬、李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川1702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吉莉芬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6241.6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4月22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李延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三、原告有权对吉莉芬所有的川SL9440号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获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吉莉芬原告律师代理费24000元;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3元,由被告吉莉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张永秋、黄泳:本院受理原告吴传安与被告张永秋、黄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川1702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永秋、黄泳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吴传安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4年6月28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永秋、黄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9)川1802民初2476号四川省锦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苟川东:本院受理的(2019)川1802民初2476号原告张勇与被告重庆柯源亿华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锦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苟川东、廖昆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判决书内容为:一、苟川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张勇支付工程款509,043.68元,并以509,043.68元为基数,支付从2018年3月3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从2018年3月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至款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二、驳回张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勇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川1824民初263号原告王礼平与被告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月亮湖国际旅游度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王礼平工程保证金、前期投入和工程款共计46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00元,由被告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执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王顺德:本院受理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与被告王顺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503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顺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99万元及利息((1)借款期限内利息:从2018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以本金4.99万元为基数,按照基准利率上浮108.55%为标准进行计算;(2)复利:从2018年9月2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以2018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的利息为基数,月利息按照基准利率上浮212.825%为标准进行计算;(3)罚息:从2020年5月28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本金4.99万元为基数,月利率按照基准利率上浮212.25%为标准计算。上述“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20)川1502民特199号本院受理申请人龙大祥、吴淑芬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于2020年2月11日在《四川法治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并于2020年5月31日作出(2020)川1502民特199号民事判决书,宣告龙强失踪,指定龙大祥、吴淑芬为失踪人龙强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受理申请人张维新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申请人张维新称,下落不明人李应芬,女,193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仁和街80号2幢2单元17号,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3602041264,于2018年7月9日失踪,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两年。下落不明人李应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住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报的,下落不明人李应芬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李应芬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李应芬的情况向本院报告。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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