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和“承揽”看似意思相近,都是提供劳务的形式,但发生纠纷后,两者的法律性质和诉讼结果却有天壤之别。
近日,记者从石棉县法院获悉,该院审理判决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在该案中,石棉县的邓某为张某所属公司所有的危险品运输车辆更换轮胎时,因车轮钢圈变形,在更换轮胎后为轮胎充气时,轮胎破裂产生气压冲击致其死亡。
涉及生命权纠纷,原被告分歧较大,争议的焦点在于二者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邓某为该家化工产品运输有限公司更换轮胎,与之形成的系加工承揽关系。综合案件事实,法院判定由被告某化工产品运输有限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案件回放:
更换轮胎出意外
如何赔偿分歧大
陈某是某化工产品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
2019年10月12日,驾驶员陈某驾驶公司运输车辆在泸定往石棉方向约100公里处发生了爆胎。
发生爆胎后,陈某继续驾驶该车辆行驶了一段距离,找到路边的一处空地将车停下,随后找到修理厂的邓某协商更换轮胎事宜。
双方约定以150元的劳务报酬由邓某为陈某更换轮胎,随后邓某帮忙联系石棉县某轮胎经营部的杨某,购买了一只12R22.5型号的货车轮胎。
此外,陈某微信支付了1100元轮胎款。杨某将新轮胎送到邓某家中,邓某驾驶自己的流动补胎车搭载陈某将新轮胎运至陈某停放爆胎车辆的地方,开始换胎工作。
当邓某换下旧轮胎,将新轮胎安装在轮毂上加气时,新轮胎突发爆炸,导致邓某死亡。
死者邓某长期从事更换轮胎、补胎、电焊等工作,经营场所即在自己家中,无相关营业执照。
事情发生后,对于如何赔偿,双方分歧较大。最终,邓某的家人将该化工产品运输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案件审理:
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为该家化工产品运输有限公司更换轮胎,与之形成的系加工承揽关系,但该家化工产品运输有限公司作为定作人,在定作、指示、选任上具有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案件事实,法院判定由被告某化工产品运输有限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石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判决,被告某化工产品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某等人支付邓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18388.31元;驳回原告邓某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准确认定雇佣与承揽关系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在雇佣关系中,对雇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承揽关系中,对定作人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定作人对承揽人承担的责任要远远低于雇主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法官介绍,因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归责原则不同,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会存在较大差异。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只要证明其因雇佣劳动产生损害事实,一般即可获赔偿;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想要获得赔偿,需要证明定作人有过失,其举证责任明显重于雇佣关系中雇员的举证责任。
因而,被认定为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赔偿大不相同。
本案中,陈某请邓某更换轮胎,其目的是要将轮胎更换安装好,保证车辆能继续行驶,注重劳务提供的结果。陈某系某化工产品运输有限公司员工,请邓某为其更换轮胎系职务行为,邓某与某化工产品运输有限公司之间系加工承揽关系。
陈某请邓某为其更换轮胎,没有了解过邓某是否具有相关的经营手续,在选任承揽人时具有一定的过失。
另一方面,陈某驾驶的是液化气拖挂车,在车辆爆胎后,车身重量直接压在爆胎轮胎的轮毂上,陈某又继续行驶一段距离后才将车辆停放在事发地点,轮毂在行驶过程中难免会有一定的磨损、变形,而对于这一事实,陈某也没有尽相应的告知义务。
某化工产品运输有限公司作为定作人,在定作、指示、选任上具有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案在判决后,经承办法官释法析理,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法官表示,现实生活中,不少人由于对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概念认识不清,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往往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后,方才觉醒。
在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往往会以雇佣关系为由,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二者在当事人地位、法律关系的客体、判定违约的标准、合同义务可否转移等方面都存在不同。
法官表示,在审判实践中,准确认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适用相应归责原则既是保障当事人权益也是立法精神的体现。
杨冰巨敏
雅安日报记者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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