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修订后将于下月1日起施行。《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对保健食品、特殊食品等监管要求,并明确对违法企业负责人的处罚措施。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小作坊食品安全进行检查
明确国家标准
和地方标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卫刚介绍,此次《条例》有诸多亮点,并在很多方面进行了明确要求和安排。《条例》对食品安全标准有了明确规定,允许制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需备案对外公布,对特殊食品监管提出了要求,明确重点监督的行业等。
“此次《条例》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将会起到极大推动和促进作用,为积极按照新标准进行生产经营的食品企业提供了更大空间。”卫刚说。
同时,《条例》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范围,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主要针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如雅安市汉源花椒和石棉八月瓜,就可结合自身特色制定相应地方标准。
此外,《条例》明确了企业标准备案相关问题,明确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继续明确企业标准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才可使用,其他声明方式不能代替备案;同时强调企业标准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特殊食品
有特殊监管要求
卫刚认为,此次《条例》对特殊食品规定了特殊监管要求,以保障特殊食品安全性,包括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料前处理能力的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按照标准逐批出厂检验的规定,对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的规定,以及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命名的规定等。
此外,《条例》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针对特定人群的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或销售量大的食品的追溯体系建设作为监督检查重点。这一规定明确了食品追溯体系建设监督检查的重点行业,同时也为其他方面的食品安全监管重点行业的选择提供了参考依据。
组建食品安全
检查员队伍
《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依托现有资源加强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近期,省市场监管局正在对雅安市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提高检查员专业化水平。
这是我国食品法规中,首次提出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和队伍建设。同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检查,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以及体系检查和飞行检查,确保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明确食品安全
信息发布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得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其中,《条例》第八十条专门针对这种行为规定了相应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和治安管理处罚等。
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和自媒体的发展,越来越多所谓独立的第三方针对市场上的食品开展测评活动,而他们的测评结果,大部分是由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指标要求之外的、对于食品安全和人类健康的影响尚无科学定论的物质或指标。
明确对违法企业
负责人的处罚措施
《条例》针对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此举将更具震慑性。
这是我国法规首次明确对违法食品企业的责任人员做出的处罚规定,体现了对食品企业主体责任的要求。
明确对虚假宣传的
处罚措施
近年来,利用会议讲座等形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不法企业往往通过健康讲座、免费体检、发放礼品等形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将成本低廉的普通食品,描述为天价且具有一定调理功效的功能食品,从而获得非法牟利。其中,受骗上当者多为中老年人。今年十三部委组织开展了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对此类违法行为开展打击。《条例》中相关规定,体现了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与时俱进,有助于进一步净化市场,打击违法行为,还老百姓一个健康理性的食品消费空间。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条例》第七十三条则规定了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新发布的《条例》落实了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解释了食品行业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诸多疑惑,使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的落地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对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科学监管、促进食品行业发展将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雅安日报记者 韩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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