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新闻 名山新闻 荥经新闻 汉源新闻 石棉新闻 天全新闻 芦山新闻 宝兴新闻
地方网 > 四川 > 雅安市 > 雅安新闻 > 正文

共有人意愿不一 房屋赠与执行难

来源:雅安日报 2019-03-05 11:49   https://www.yybnet.net/

关于房屋产权变更问题,本报曾就婚前、婚后等情形分别作过报道,近日,有读者表示,对房屋赠与情形不太清楚,尤其是对赠与合同可否撤销尚有疑问。对此,本期“房博士”邀请了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例作了解答。

案例:

父女有矛盾 父亲反悔赠与房产

李某、王某在离婚前,将登记在李某名下共有的一栋房屋,赠与独生女儿小李,并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但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因李某与女儿小李产生矛盾,不同意将房屋赠与给女儿。后经双方协商无果,并起诉至法院。

法院:

合同有效赠与合同可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该赠与合同已发生了法律效力,李某可撤销该赠与合同。因李某不同意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王、李二人仍为该房实际所有权人。同时,该赠与合同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律师:

除特殊情况产权发生转移前赠与可撤销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所有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李某、王某和其女小李3人自愿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该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该受赠房屋系李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且为共同按份共有。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如果赠与人尚未履行该赠与合同,毫无疑问,已达成合意的共同共有人有权将该合同单方面予以撤销。

本案中,该房产既属于李某与王某两人共有,那在该房产未分割前,各共有人对该房屋并没有明确份额,对于共同共有财产处分需各共有人一致意见方能做出,不存在单方面就可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情形。在李某不同意赠与房屋的情况下,王某的赠与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所以李某要求撤销赠与的效力应基于整个赠与行为。因此,该赠与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李某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

雅安日报记者 高小松

新闻推荐

国家工信部发文明确造车门槛 今年6月1日起新规施行

雅安日报讯近日,记者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开信息获悉,国家工信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

雅安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雅安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猜你喜欢:
评论:(共有人意愿不一 房屋赠与执行难)
频道推荐
  • 渠县作家李明春作品《川乡传》 外文版权输出7国
  • 九思:五十岁出道的诗人
  • 达州银行南充支行被评为 南充市“2021年度普惠金融工作先进单位”
  • 集优势,补短板,提升全程机械化率 大竹:向国家级种业大县迈进
  • 达州:优化营商“软环境” 铸造发展“硬实力”
  • 热点阅读
    文牧野: 我一直追寻着真实与真诚... 王阳:《人世间》让人思考什么是活着... 国潮那么潮
    图文看点
    乡里乡亲
    张庭夫妇公司被认定传销 举报者:担心... 电影《花渡好时光》定档 回乡青年演... 从《少年》《下山》《踏山河》到《孤...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