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日报讯近日,记者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开信息获悉,国家工信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30日公布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同时废止。据了解,《办法》旨在推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改革,缩减审批范围、优化管理流程,促进汽车产业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
在《办法》中,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提出了申请和受理、资格审查和判定、监督检查、特别规定及法律责任等五方面内容。
其中,在申请审批环节,明确减少准入申请要提交的材料、推行备案管理等,准入许可管理流程得到进一步优化;在特别约定中,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原因,不能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的,企业在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时可以提出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申请。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予以特别公示。特别公示前,应当书面告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并听取申辩意见。
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是指:连续两年年均乘用车产量少于2000辆、货车产量少于1000辆、客车(整车类)产量少于1000辆、客车(改装类)产量少于100辆、摩托车产量少于5000辆、通用货车挂车产量少于100辆。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产业发展情况调整有关产量数值。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办法》明确应当撤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记者 高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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