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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意向书≠购房合同 违约也要担责

来源:雅安日报 2018-08-17 11:37   https://www.yybnet.net/

许多买过房的人都有这样的经历,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买卖双方往往会签订购房意向协议,其目的是,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事项。而该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何区别?签订购房意向书后违约,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近日,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例进行解答。

案例:

签订购房意向书但不履约

一总价款为138万元的商铺,王某在认购时向房产公司支付定金336000元,并约定待项目工程动工后付款20%,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补交至50%,剩下部分采用按揭。并且约定,如果通知王某办理交款和按揭手续时,王某不来办理的话,自通知之日起15日后每天支付2‰房屋总价违约金。

双方签订意向书后,王某按时支付定金336000元。此后,开发公司向王某发出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的通知书,告知王某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并通知王某按照约定日期内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但王某不仅未履约,也未支付剩余购房款。

一段时间后,该房产公司先后两次向王某发出《关于王某违约处理的通知》,要求王某前去处理。尽管第二次发出通知后,王某向该房产公司支付部分购房款,但王某拒绝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也未支付剩余房款。其理由是,购房意向书既可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故房产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投资意向书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

违约需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投资意向书,应认定为预约,并非买卖合同。但王某提出的投资意向书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意见并不予以采纳。

王某接到开发公司发出的通知后,没有能够履行意向书确定的义务,所以房产公司有权解除购房意向。对房产公司主张王某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

房屋买卖合同有内容要件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案中,王某与开发商虽然对商铺的坐落、面积、单价、总价、付款方式等进行约定,但尚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所以不能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只能认定为预约。

本案中,因王某无法证明开发公司存在先行违约行为,故王某应当按合同书约定承担相应责任。需要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购房意向书后,一定要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正式文本,或者在意向书中明确意向书具有买卖合同的效力,以便保护自己的权利。

雅安日报记者 高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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