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促进成品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今年1月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公告》有哪些新的规定?对雅安市成品油行业企业有哪些影响?对于新规,企业应该注意哪些问题?记者就此采访了雅安市国税部门货物与劳务税科副科长杨波。全市124户企业涉及新规不增加企业税收负担“你们县上的加油站之前是怎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情况如何?”……2月28日上午一上班,杨波就一直在打电话。“《公告》在3月1日就要实施了,一些企业对新规还不是很懂,我们正在督促各级税务部门做好政策宣传、情况统计。”通过国税部门前期摸排,目前,全市共有124户成品油经销企业受此次新规的影响,包括加油站、4S店、汽修厂,以及一些商贸公司等,其经营范围主要涵盖了汽油、柴油、润滑油、燃气油等成品油的销售。“其实,此次新规只是在原有的税收政策上,对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申报进一步规范,将促进成品油生产和经销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并不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杨波说。规范管理有“购进”才能有“销售”杨波介绍,此次新规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所有成品油发票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值得一提的是,为统一管理,按照《公告》要求,所有成品油经销企业必须在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其次,《公告》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也就是说,纳税人要想开具成品油销售发票,必须首先取得代表有成品油购进记录的专用增值税发票。这个前提条件,对于一些非法进购成品油的企业行为有一定的遏制作用。”杨波说。另外,在发票开具方面,《公告》规定了,纳税人在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必须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等。雅安日报记者蒋龙华
为规范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促进成品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今年1月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告》有哪些新的规定?对雅安市成品油行业企业有哪些影响?对于新规,企业应该注意哪些问题?记者就此采访了雅安市国税部门货物与劳务税科副科长杨波。
全市124户企业涉及
新规不增加企业税收负担
“你们县上的加油站之前是怎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情况如何?”……2月28日上午一上班,杨波就一直在打电话。“《公告》在3月1日就要实施了,一些企业对新规还不是很懂,我们正在督促各级税务部门做好政策宣传、情况统计。”
通过国税部门前期摸排,目前,全市共有124户成品油经销企业受此次新规的影响,包括加油站、4S店、汽修厂,以及一些商贸公司等,其经营范围主要涵盖了汽油、柴油、润滑油、燃气油等成品油的销售。
“其实,此次新规只是在原有的税收政策上,对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申报进一步规范,将促进成品油生产和经销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并不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杨波说。
规范管理
有“购进”才能有“销售”
杨波介绍,此次新规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所有成品油发票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值得一提的是,为统一管理,按照《公告》要求,所有成品油经销企业必须在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其次,《公告》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也就是说,纳税人要想开具成品油销售发票,必须首先取得代表有成品油购进记录的专用增值税发票。这个前提条件,对于一些非法进购成品油的企业行为有一定的遏制作用。”杨波说。
另外,在发票开具方面,《公告》规定了,纳税人在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必须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等。
雅安日报记者蒋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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