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一份遗嘱引发继承纠纷李某清为被告李某生父、原告唐某继父。双方因李某清去世后留下的一套建筑面积为55.16平方米的房屋继承权产生纠纷。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显示为2016年8月18日,由本案原告代理人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的一份遗嘱。唐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清于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依法确认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遗嘱所涉的建筑面积为55.16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据本案原告代理人自述,2016年8月18日,其根据李某清意识表示,代书打印遗嘱一份,内容为:立遗嘱人购买住房一套,建筑面积为55.16平方米……过世后,本人以上房屋产权由唐某(系立遗嘱人继子)一人所有,其他继承人不得提出异议。我立此遗嘱后不再进行变更和撤销,如有变更或撤销,该遗嘱无效。该份遗嘱上立遗嘱人栏有指印但未签名,见证人栏有张某、李某、周某签名及手印。案件审理:遗嘱存在缺陷诉讼请求被驳回在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根据原、被告双方庭审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发言,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是否有欠缺问题;2、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该份遗嘱,李某清作为遗嘱人并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虽有指印,但却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原告代理人自述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见证人张某、李某、周某身份信息不明,也未出庭作证,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情况不详。法官认为,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真实性存疑。关于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原告唐某提供了李某清于2015年11月5日、2016年6月11日形式上为自书的两份遗嘱,拟证明李某清生前遗嘱意思表示一致。对于这两份遗嘱,因其真实合法性未经确认,故也不能有效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的真实合法性。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为,原告要求确认的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同时也无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内容是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说法: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可见,法律规定对代书遗嘱在形式要件上采用的是严格主义。具体到本案中,李某清作为遗嘱人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虽有指印,却不能当然地替代法律明确要求的签名。诉讼中,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法院也无从调查核实;原告代理人自述其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代书遗嘱程序上不合规定;见证人张某、李某、周某身份信息不明,也未出庭作证,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情况不详。所以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法官表示,国家法律对遗嘱的形式、立遗嘱的要求有着明确的规定。市民如需立遗嘱,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以免自己的意愿无法真实表示,也让有关继承人陷入纷争。 杨冰雅安日报记者 周昆
案情简介:
一份遗嘱引发继承纠纷
李某清为被告李某生父、原告唐某继父。双方因李某清去世后留下的一套建筑面积为55.16平方米的房屋继承权产生纠纷。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显示为2016年8月18日,由本案原告代理人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的一份遗嘱。
唐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清于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依法确认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遗嘱所涉的建筑面积为55.16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据本案原告代理人自述,2016年8月18日,其根据李某清意识表示,代书打印遗嘱一份,内容为:立遗嘱人购买住房一套,建筑面积为55.16平方米……过世后,本人以上房屋产权由唐某(系立遗嘱人继子)一人所有,其他继承人不得提出异议。我立此遗嘱后不再进行变更和撤销,如有变更或撤销,该遗嘱无效。该份遗嘱上立遗嘱人栏有指印但未签名,见证人栏有张某、李某、周某签名及手印。
案件审理:
遗嘱存在缺陷
诉讼请求被驳回
在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根据原、被告双方庭审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发言,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是否有欠缺问题;2、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该份遗嘱,李某清作为遗嘱人并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虽有指印,但却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原告代理人自述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见证人张某、李某、周某身份信息不明,也未出庭作证,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情况不详。法官认为,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真实性存疑。
关于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原告唐某提供了李某清于2015年11月5日、2016年6月11日形式上为自书的两份遗嘱,拟证明李某清生前遗嘱意思表示一致。对于这两份遗嘱,因其真实合法性未经确认,故也不能有效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的真实合法性。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为,原告要求确认的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同时也无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内容是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可见,法律规定对代书遗嘱在形式要件上采用的是严格主义。
具体到本案中,李某清作为遗嘱人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虽有指印,却不能当然地替代法律明确要求的签名。诉讼中,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法院也无从调查核实;原告代理人自述其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代书遗嘱程序上不合规定;见证人张某、李某、周某身份信息不明,也未出庭作证,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情况不详。所以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官表示,国家法律对遗嘱的形式、立遗嘱的要求有着明确的规定。市民如需立遗嘱,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以免自己的意愿无法真实表示,也让有关继承人陷入纷争。 杨冰
雅安日报记者 周昆
新闻推荐
雅安市2018年迎春购物月活动即将启动
12月19日,记者从市商务和粮食局获悉,雅安市将开展“2018四川雅安迎春购物月”活动,内容包括品质商品欢乐购、迎春展会购实惠等。为进一步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拓展消费增长新空间,促...
雅安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雅安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盘古如何开天地 读《茅盾讲中国神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