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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一房二卖”该如何解决?

来源:雅安日报 2017-08-17 12:39   https://www.yybnet.net/

近年来,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卖房人“一房二卖”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案件不断增多。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买了房之后不急着进行登记,结果卖家进行了“一房二卖”,别人根据合法程序进行了登记取得了该房屋。那么问题来了,不是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吗?这份合同无效吗?为什么签了合同还得进行房屋登记?针对“一房二卖”问题记者采访了律师,收集相关材料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房二卖”案例

曲某多年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一直未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几年后开发企业将该房屋又出售给郭某,郭某入住后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曲某得知后,向人民法院对房屋登记机构提起诉讼。庭审中,房屋登记机构认为,曲某购买房屋后没有按规定进行合同登记备案,而郭某的登记手续齐全、程序合法,且在登记过程中没有异议登记申请或司法查封的情况。法院因此驳回了曲某的申诉。曲某购买的房屋为什么没有取得产权?损失应当向谁追偿?

遇见“一房二卖”应当怎么办?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决办法

一套房屋多个买房人

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

按照“一物一权”的原则,在一房多卖的情况下,最终只能有一个买受人能够通过依法登记将债权转化为物权。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本案是一个典型的“一房多卖”案例,曲某虽然买房在前,但没有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商品房备案,不具备排他性;郭某虽然买房在后,但依法登记并实际占有房屋,合法取得物权。曲某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相关规定,向开发企业进行民事诉讼,追偿购房款,并要求赔偿其他相关损失。

律师提醒

买房之后要及时进行登记

房屋作为一种不动产,即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仍得进行登记。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债权行为,而取得房屋是一种物权行为,两者没有必然联系,因此没有进行房屋登记的风险就是卖家很可能会“一房二卖”,别人一旦进行登记你就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是有效的,所以,可以追究卖家的违约责任。雅安日报记者 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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