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803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8民终77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你公司应当退还四川新十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以及以本金25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现为保障四川新十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自身权益,将损失降到最低,四川新十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魏弟莉女士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803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四川新十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你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魏弟莉女士,包括:借款本金250万元,以及以本金25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通知送达后你公司应当归还四川新十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应直接支付魏弟莉女士,请你公司知悉。
通知人:四川新十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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