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日报讯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要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但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有个别人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车,甚至醉驾。
今年,雅安一男子醉酒后开车发生侧翻,主动报警求助,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前,该名男子就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
近日,名山区法院开庭审理郑某醉酒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决被告人郑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件回放:
一男子驾车发生侧翻
报警求助发现是醉驾
“我在某村道路的三岔路口发生侧翻,请求帮助。”今年1月21日凌晨,市民郑某向名山警方报警,称其驾驶汽车在一处三岔路口发生侧翻,请求警方帮助。
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并帮助郑某脱险。平坦的道路,为什么会发生侧翻?现场,办案民警发现郑某发生侧翻的路段宽阔平坦,怀疑郑某是酒后驾车。
公安机关遂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检测,并将其带至当地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郑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4毫克/100毫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车辆驾驶员血液酒精浓度在80毫克/100毫升(含80)以上时,属醉酒驾车。
案件审理:
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有犯罪前科从重处罚
名山区法院开庭审理郑某醉酒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决被告人郑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名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郑某因车辆侧翻报警求助,公安民警发现其有酒驾嫌疑,郑某不属自动投案,不应认定为自首;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其能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但郑某有犯罪前科,且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从重处罚;在本案中,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诉判决。
法官说法:
遵守法律
敬畏生命
在我国,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进行刑事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将触犯刑法,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按“危险驾驶罪”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法官表示,一次侥幸就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广大驾驶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敬畏自己和他人的生命。无论何时,无视法律、践踏生命,拿他人生命当儿戏者,都将受到法律最严厉的惩罚。
黄敏
记者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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