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非法经营罪是从1979年《刑法》中“投机倒把罪”中分离出来的罪名,旨在解决“口袋罪”犯罪构成要素边界不清的问题,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但实践中由于非法经营罪有兜底条款,有扩大化解释的趋势。
非法经营罪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卷烟的价格也不断攀升,无证经营或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卷烟,都会对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依法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对维护地方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现场查封的假冒伪劣卷烟
案例回顾
制售假冒
伪劣卷烟被判刑
2018年1月19日,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接到名山区烟草专卖局移送的案件线索:2017年11月以来,名山区烟草专卖局在例行市场检查中,查获高某、胡某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发现,涉嫌销售假烟均指向是一个姓胥的烟贩。同期,名山区烟草专卖局还接到多起举报,称名山东部方向有烟贩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并长期在名山区域内送货。
2017年12月29日,名山区烟草专卖局又查获万某某涉嫌无证运输烟草制品,现场查获假冒伪劣卷烟114.6条,案值15326元。据取货人交代,该批卷烟是由一姓胥的烟贩帮其组织货源。
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事件短期内集中出现,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对此,名山区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区烟草专卖局经过前期大量的细致走访、排查,基本确定了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犯罪团伙的主要人员,请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名山区公安分局经初查后认为,胥某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18年5月1日,胥某某被名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胥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执行逮捕。2018年12月6日,名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胥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向名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胥某某为谋取经济利益,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向天全、宝兴、名山、雨城等地经营者提供假冒伪劣卷烟,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91730元。胥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名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胥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加强相关
法律知识宣教
非法经营罪是与日常生活有紧密联系的罪名,有的犯罪嫌疑人对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不了解,犯法而不自知,认为自己只是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应当不构成犯罪,最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方才追悔莫及。
名山区烟草专卖局相关人员认为,在加强依法打击此类犯罪力度的同时,还应加强对经营者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常抓不懈、未雨绸缪,才能让经营者引起警惕,守法经营,从而为市场经营秩序营造良好氛围。
不仅仅是卷烟市场,非法经营还涉及方方面面。《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包括,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负责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在实践中,界定非法经营罪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于何谓违法所得,各地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对不同案件的把握及认定并不相同,有的以获利数额为标准,有的以销售金额为标准。二是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没有违法所得或无法确定违法所得具体数额的情况,如非法经营未遂、非法经营不亏不盈、非法经营亏损或侦查机关未收集该方面的证据而难以认定等情况。导致法院判决陷入两难的境地:一方面,行为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必须判处财产刑;另一方面,因为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或者根本没有违法所得,财产刑具体数额无法确定。
面对实践中不断涌现的新型个案,法官认为,司法机关在适用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时,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不仅要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也要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
雅安日报记者
蒋阳阳刘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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