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只是承包场地堆放建筑机具,但得知该场地产白鳝泥后,在利益的驱使下,石某、靳某等人一起合谋在名山区中峰乡非法盗挖白鳝泥,获利上百万元。
最终,名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石某等5名被告人两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并要求5名被告对非法采矿区域的土地进行复垦。
案件回放:
盗挖白鳝泥
获取赃款上百万元
被告人石某于2010年承包了位于名山区中峰乡的一处场地,用于堆放建筑用机具。
2016年七八月的一天,被告人靳某从被告人罗某处得知该场地出产白鳝泥,靳某经罗某介绍,与石某认识,两人商量共同开采白鳝泥销售牟利。
靳某随后又邀约被告人陆某、罗某参与,并联系被告人朱某收购。靳某所占利润份额与罗某、陆某三人分成。朱某在明知靳某等人开采的白鳝泥无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仍同意自行组织车辆予以收购。
2016年七八月至2017年春节前夕,被告人石某、靳某、陆某、罗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石某承包土地上采挖白鳝泥并销售给朱某,石某等人共获取赃款110余万元。
在采挖白鳝泥期间,各被告人对货款收取、运输现场指挥、协调周边农户关系等事宜进行了分工。
2017年5月初,石某、靳某则组织人员对采挖场地进行回填。在回填过程中,石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又继续在现场采挖白鳝泥并销售给朱某,直至2017年7月10日被市国土资源局名山区分局(现名山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查获。
经检验认定,涉案被盗采资源为“砖瓦用粘土岩”,系矿产。名山区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五被告人的非法采矿行为产生挖损损毁,对地表环境等造成一定程度破坏,应连带承担土地复垦全部费用32万余元。
案件审理:
5名被告被判有期徒刑
名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靳某、陆某、罗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被告人朱某明知系石某等人非法采矿所得的矿产品,仍然予以收购,且事前通谋;五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属共同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最终,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对被告人石某、靳某、朱某、陆某、罗某分别判处两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非法所得112.9627万元予以追缴;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五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十个月内对非法采矿区域的土地进行复垦,如逾期未履行复垦义务,则共同承担复垦费用32.535215万元。
法官说法:
严惩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
法官表示,5名被告非法采矿的共同犯罪行为破坏了涉案地点的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破坏的生态环境至今未得到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也应当依法承担修复受损环境的民事责任。
白鳝泥是一种非金属类矿产资源,常用于陶瓷原料等,名山区白鳝泥资源丰富、分布广、易开采、利润高,不少犯罪分子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非法采挖白鳝泥。
私挖乱采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还产生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违法犯罪行为。
法官表示,对于破坏生态的犯罪行为,法院将依法予以严惩。
一直以来,名山区法院立足本职,践行严格执法、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依法严厉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运用司法手段修复受损生态资源环境,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定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雅安日报记者 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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