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明确提出了提供真实证言、据实陈述的要求。日前,名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财务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在签署了“据实陈述保证书”的情况下,仍在法庭上虚假陈述案件事实,最终,这名在法庭虚假陈述的当事人被法院当庭罚款2000元。案件回放:当事人在法庭虚假陈述本案双方当事人原为夫妻,两人于2015年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放弃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补偿原告10万元,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2018年4月,原告以被告卖掉房屋后失去联系,一直未给付10万元补偿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补偿款10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未到庭,原告持有被告签名的10万元欠条,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补偿款10万元。在法庭要求下,原告当庭签署了当事人据实陈述保证书,承诺在法庭上如实完整地陈述案件事实,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罚款、拘留等处罚。在接受法庭询问时,原告坚持称被告一直未给付10万元补偿款。被告的父母当即提出异议,表示早在2015年6月就资助女儿7.1万元用于给付补偿款,加上被告自己的钱,已给付8万元,有2万元未给付。对此原告予以否认,表示时间长记不清楚了。面对这样的情况,法官向原告释明了当事人据实陈述的法律责任后,原告仍坚持称被告没有给付8万元。随后,被告父母当庭出示了转款7.1万元给女儿的凭据和被告分12次通过支付宝和银行向原告转款8万元的记录,原告在辨认转账记录后承认已收到被告8万元。最终,被告父母当庭代女儿给付了原告剩余的2万元补偿款。案件审理:虚假陈述被处罚款2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据此规定,本案原告故意隐瞒被告已给付8万元补偿款的事实,在签署了当事人据实陈述保证书后虚假陈述,其行为已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法院决定对本案原告罚款2000元。法官向本案原告宣读处罚决定书后,其承认错误,当庭书写认错书并缴纳罚款。法官说法:法治诚信从个人做起“当事人虚假陈述由来已久。究其原因,一方面道德诚信的缺失使一些当事人在追求自己利益时本能地选择了虚假陈述;另一方面法院对虚假陈述的处理失之于宽,多数只是不采纳其诉讼主张,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成本极低。”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守信是人类社会普遍崇尚的基本价值,司法审判通过倡导诉讼诚信,促进诚信社会建设。当事人虚假陈述,不但扰乱审判秩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法院裁判公正,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及公信力,因此对于虚假诉讼应严厉杜绝,依法制裁、谴责不讲诚信的当事人,不让奸猾失信之人通过诉讼占便宜。同时,依法保护、鼓励诚实守信的当事人,不让讲诚信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吃亏。所以,将当事人虚假陈述认定为妨碍民事诉讼有利于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构建法治、诚信社会,需要每一个人从自己做起。戴德武 雅安日报记者周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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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明确提出了提供真实证言、据实陈述的要求。
日前,名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财务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在签署了“据实陈述保证书”的情况下,仍在法庭上虚假陈述案件事实,最终,这名在法庭虚假陈述的当事人被法院当庭罚款2000元。
案件回放:
当事人在法庭虚假陈述
本案双方当事人原为夫妻,两人于2015年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放弃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补偿原告10万元,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
2018年4月,原告以被告卖掉房屋后失去联系,一直未给付10万元补偿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补偿款10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未到庭,原告持有被告签名的10万元欠条,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补偿款10万元。在法庭要求下,原告当庭签署了当事人据实陈述保证书,承诺在法庭上如实完整地陈述案件事实,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罚款、拘留等处罚。
在接受法庭询问时,原告坚持称被告一直未给付10万元补偿款。被告的父母当即提出异议,表示早在2015年6月就资助女儿7.1万元用于给付补偿款,加上被告自己的钱,已给付8万元,有2万元未给付。对此原告予以否认,表示时间长记不清楚了。面对这样的情况,法官向原告释明了当事人据实陈述的法律责任后,原告仍坚持称被告没有给付8万元。
随后,被告父母当庭出示了转款7.1万元给女儿的凭据和被告分12次通过支付宝和银行向原告转款8万元的记录,原告在辨认转账记录后承认已收到被告8万元。最终,被告父母当庭代女儿给付了原告剩余的2万元补偿款。
案件审理:
虚假陈述被处罚款2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据此规定,本案原告故意隐瞒被告已给付8万元补偿款的事实,在签署了当事人据实陈述保证书后虚假陈述,其行为已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法院决定对本案原告罚款2000元。法官向本案原告宣读处罚决定书后,其承认错误,当庭书写认错书并缴纳罚款。
法官说法:
法治诚信从个人做起
“当事人虚假陈述由来已久。究其原因,一方面道德诚信的缺失使一些当事人在追求自己利益时本能地选择了虚假陈述;另一方面法院对虚假陈述的处理失之于宽,多数只是不采纳其诉讼主张,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成本极低。”法官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守信是人类社会普遍崇尚的基本价值,司法审判通过倡导诉讼诚信,促进诚信社会建设。当事人虚假陈述,不但扰乱审判秩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法院裁判公正,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及公信力,因此对于虚假诉讼应严厉杜绝,依法制裁、谴责不讲诚信的当事人,不让奸猾失信之人通过诉讼占便宜。同时,依法保护、鼓励诚实守信的当事人,不让讲诚信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吃亏。
所以,将当事人虚假陈述认定为妨碍民事诉讼有利于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构建法治、诚信社会,需要每一个人从自己做起。
戴德武 雅安日报记者周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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