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羁押的元虎做梦也不会想到,面临死刑的他,因为律师的一份辩护词,最终仅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量刑有如此大差别,只是一个“黑”到“烟”字的区别。而辩护律师刘敏的这份辩护词,也于今年5月获得了四川省首届律师十佳辩护词提名奖。
开矿存火药老板被抓
采石场用炸药开山取石是行业惯用的手法,但就是这样一个行为却将元虎送上了法庭。
元虎是雅安市名山区的一个石材厂老板,2014年9月他的公司获得了采矿许可证,成为拥有露天开采建筑用砂岩资质的主体。在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元虎购买了一批火药成品用于开采矿石。两年时间里,这些火药都被储存在采石场工棚和机房里。
2016年5月,在安监部门的一次例行检查中,这批火药被发现并扣押,经雅安市计量测试所测试从元虎石材厂扣押的火药净重8. 482千克。得知这一消息后,元虎一家都慌了神,最终元虎还是鼓起勇气来到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前进派出所说明情况。“我吓坏了,不知道买火药炸石头能犯这么大罪,听人说这个罪最高是能判死刑的。”元虎说,
2016年8月19日,名山区检察院以元虎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向名山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元虎储存大量黑火药。法院于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
是不是黑火药引争议
庭审的争议焦点围绕涉案爆炸物应评价为烟火药还是黑火药展开。为什么大家都要揪住这一个字眼不放呢?
因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有关规定,非法储存黑火药5千克以上,属情节严重,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非法储存烟火药则需达到15千克以上,才属情节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非法储存烟火药3千克以上,则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本案中如果是8. 482千克黑火药,元虎面临的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是8. 482千克烟火药,他面临的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刘敏解释说。
本案中,根据相关机构出具的《关于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送检疑似危险品的检测认定意见》,检测结论是:“送检样品(疑似黑火药)外观、组成及燃烧特性均符合工业黑火药的特征,是与工业黑火药具有相同组分的烟火药。”
对此公诉机关认为,涉案爆炸物成分应认定为黑火药。但刘敏认为,“与工业黑火药具有相同组分”是为了修饰“烟火药”,即为“烟火药”的修饰语,涉案爆炸物的性质应为烟火药。“而且检测结论中还特别说明‘送检样品由于颗粒度偏大、水分含量偏大且木碳含量较高,均无速燃特征,不具有整体爆炸性。\’所以涉案爆炸物评价为烟火药更符合本案客观事实和立法本意。”刘敏说。
认定自首从轻处罚
此外,本案中被告人是否可以从轻处罚,也是控辩双方争论的重点。
刘敏告诉记者,2010年最高法曾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下称《解释》),其中增加一条:“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或者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
刘敏认为元虎案件就满足这一情况,元虎的石材厂是具有采矿资格的合法公司,他非法储存爆炸物的目的是为了该石材厂合法的生产经营。存放的地点也远离城市和人群,存放爆炸物时也尽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因此元虎就要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这个家庭未免残忍了些。”刘敏说。
此外,刘敏还提出元虎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为根据前进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元虎在犯罪后,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的向前进派出所投案,是自动投案,在之后如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2016年9月该案判决。法院认定元虎非法储存烟火药8.482千克,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但元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元虎将烟火药用于正常生产经营,且使用场所远离人群居住地,主观恶性小,故判处元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目前,元虎正在当地接受社区矫正。(文中案件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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