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芦山县,一对男女经人介绍认识并相恋,而后举办婚礼却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16年1月两人的女儿出生。2019年8月,双方矛盾升级从而分居,至此父亲对母女两人一直不管不问。
无奈之下,该案中的杨女士找到芦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最终,在法律援助的帮助下帮助母亲解决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放:
同居关系破裂,父亲对非婚生女儿不管不问
杨女士与张先生于2015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张先生到女方家里生活。2016年1月杨张两人的女儿小张出生,但是两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2019年1月张先生外出务工,因为一直没有拿钱回家抚养孩子,两人的矛盾升级。双方于2019年8月起开始分居,张先生对母女俩不管不问。
女儿小张一直随母亲杨女士生活,2019年到现在孩子的所有开支都由杨女士一人承担,包括幼儿园教育费用、各类保险费用、医疗费以及生活费等。
今年7月,杨女士找到芦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咨询并要求解决女儿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
案件结果:
法律援助解决非婚生女儿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
芦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该案后,指派了四川茂天律师事务所孙尧斌律师承办。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了受援人杨女士的陈述和诉求,为杨女士分析案情,讲解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在该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女儿的抚养权也存在争议。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解决抚养权和抚养费两个问题,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即抚养关系纠纷和抚养费纠纷。而法律关系不一样关系到立案、审判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一般很难在一个判决的案子中同时解决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为了减少受援人的诉累,承办律师将抚养关系纠纷和抚养费纠纷一并作为诉讼请求。但这样也有风险,如果张先生不配合,对抚养权有争议,法院不可能在一个抚养权纠纷案件中超越职权范围解决抚养费纠纷问题。当然,在实际办案中,承办律师也积极为受援人争取权益。
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杨女士向芦山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非婚生女随其生活,被告每月支付600元生活费至小张年满18周岁为止,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各承担50%。要求被告张先生支付2019年度小张生活费、教育费、保险费等50%共计9371.5元。
在庭审中,被告张先生辩称2019年分居前转账给原告8200元,并提出要自己抚养女儿,不要原告的抚养费。如果判给原告抚养权,每月600元的抚养费过高,最多只能承担每月400元抚养费。双方的分歧较大,法官进行分开调解但未果。
最终,本案以判决结案。法院充分考虑小张一直随原告杨女士生活且年龄小,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小朋友的健康成长,支持了杨女士要求非婚生女小张随其生活的诉求。
考虑随着孩子年龄增长,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学习、生活费开销逐渐增加等原因,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自2020年8月开始每月支付小张生活费6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原告、被告各自承担50%,直至小张年满18周岁止。
律师说法: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抚养权和抚养费纠纷案,主要解决抚养权和抚养费两个问题。
在本案中,为了减少受援人的诉累,承办律师采取灵活的代理策略,将抚养权纠纷和抚养费一并作为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女儿的抚养权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生活费的标准也符合实际情况,被告辩称经济困难、承担能力有限不能作为不支付抚养费的客观理由。承办律师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积极与法官沟通,极力为受援人争取权益,最终获得了人民法院的支持,极大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结婚、生子都是人生的大事,不是儿戏,都应该慎重。既然生育了孩子,作为父母就应该全面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
律师表示,妇女、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理应受到社会、家庭、学校多方面的关心和爱护。作为援助工作者更应该结合每一个案件的实际情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妇女、未成年人受援人撑开一把保护伞,让他们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法律援助的温暖和社会无处不在的温情。
孙尧斌本报记者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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