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佳
近年来,四川省不断推进幸福美丽新村建设,尤其是“4·20”芦山强烈地震后,232个重建新村聚居点在雅安拔地而起,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大幅提升,但告别散居传统,聚居后的管理问题也日渐凸显。今年7月20日,雅安市首部地方性实体性法规《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
“有了法律支撑,现在我们开展各项管理工作,更加有理有据了。”8月16日,荥经县新添乡庙港村党支部书记詹良兵感慨万千。
“这不仅是雅安的立法创新,对于今后全省依法推进新农村建设也是有益探索。”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史志伦说。
管理难题待破解
庙港村聚居点建成于2014年,新村建成后当地村民自发组建了自管委,负责新村各项管理事务。随着时间推移,村里各类问题日渐凸显。其中,最棘手的是经费问题。从道路清洁卫生的维持到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各项管理都需要经费支撑。应对这一问题,庙港村村委会决定按照每年30元-60元的标准,向每户村民收取管理费。
“说要收费,好些人都不理解也不配合。”詹良兵和其他自管委成员去做村民工作,却被质疑自管委的权利和管理费的去处,这不仅让新村的管理工作难以开展,也挫伤了自管委成员的工作积极性。
“我们去各村调研就发现,因为没有法律支撑,自管委无法开展行之有效的管理。”参与《条例》草拟的雅安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吴雅明说。
创新地方性立法
“要协调好新村聚居点的各种复杂关系,需要有相关法律支撑。”吴雅明说,新村聚居点的复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居民组成相对复杂,往往由多个行政村的村民组成;二是新村内各设施涉及的产权相对复杂,既有村集体产权,又有国有土地产权。《条例》出台之前,雅安的灾后重建新村聚居点管理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范畴,这也决定了新村聚居点管理不能直接适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物业管理条例》。
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无疑为雅安的地方立法提供了课题。
2015年底,雅安成为四川省首批获得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设区市之一。次年,《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草案)》作为雅安获批地方立法权后的首部实体性法规立法项目,列入雅安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
今年1月,雅安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草案)》。3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了《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
提供法律保障
“聚居点应当如何管理?管理的经费怎么来?确实需要各地进行有益探索。”省委农工委新农村处处长董进智认为涉及到新村聚居点的管理,在经费来源上应当政府投入一部分,村民自发筹集一部分,村集体经济贡献一部分。
目前,《条例》的出台理顺了新村聚居点里涉及的复杂产权关系,不仅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提供了法律保障,还明确了新村聚居点管理经费的来源。 (下转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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