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逃逸或者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时有发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给事故受害者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在“12·2”全国交通安全日即将来临之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布了4名被终生禁驾人员名单,被终生禁驾的4人均是在被法院做出有罪判决后,交警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01条规定,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公安交警部门提醒广大驾驶人员以此为戒、守法驾驶,否则一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悔不当初却为时已晚。易某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禁驾原因: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2016年7月5日2时58分,汉源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电话报称:“在汉源县九襄镇菜市门口,一辆奥拓车将一行人撞伤,请求出警。”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汉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处置。民警现场了解到肇事车辆驾驶员在部分群众的陪同下已经将一名伤势较严重的伤员背往汉源县第二人民医院方向。随后民警赶到汉源县第二人民医院找到一名男子,通过口头询问得知该男子是肇事车辆驾驶员易某,并于当日4时许依法在汉源县第二人民医院医护人员的协助下对易某进行血样提取。经查:2016年7月5日2时55分,易某饮酒后驾驶微型轿车沿国道108线从汉源县往荥经县方向行驶,行驶至汉源县九襄镇粮油市场外侧路段时,与行人蒋某、曹某、李某发生碰撞,造成蒋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曹某受伤,易某所驾驶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专业司法鉴定,易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8.7mg/100ml。石某酒驾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终生禁驾原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8月10日4时许,石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石棉县解放路三段与朱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朱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石某驾车逃离现场。2016年8月10日7时许,石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石某时,发现其有酒后反应,随即对石某抽取血液样本并送检,后经专业司法鉴定,石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73.7mg/100ml。2016年10月12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伤者朱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朱某面部损伤鉴定为重伤二级;右胫腓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一级。2017年3月28日,石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石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在法院对石某作出有罪判决后,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依法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柳某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禁驾原因: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2015年10月27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柳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康定方向沿国道318线往雅安方向行驶,行至天全县城厢镇向阳大道音乐广场时,在超车过程中未与被超车辆(高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保持安全距离,与当事人高某及行人李某、史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李某、史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李某经天全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查,柳某在事故发生时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廖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终生禁驾原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7月10日傍晚,名山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在国道108线2360公里+600米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接警后,事故民警迅速赶赴现场,经初步勘查发现,现场除伤者、倒车镜碎片外别无他物。经分析鉴定,该事故属于交通肇事逃逸。最终,民警经过对事故现场散落物进行对比分析,对事发路段监控进行筛选、排查,最终锁定一辆两轮机动摩托车,并锁定嫌疑人。7月11日16时许,民警成功将嫌疑人廖某抓获。经询问,嫌疑人廖某对其肇事逃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经查,2016年7月10日19时15分许,当事人廖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当行至事发路段时与行人王某发生刮撞,造成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廖某驾车逃逸。王某2016年7月10日至2016年8月24日于雅安市人民医院治疗,2016年8月24日王某家属自动要求出院,办理出院手续。经雅正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6年10月5日王某于名山区的家中死亡,经雅正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伤情与死亡关系鉴定,其交通事故损伤在死亡后果中起到主要作用(外伤参与度80%左右)。最终,法院判决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并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在法院对廖某作出有罪判决后,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依法对廖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雅安日报记者 周昆相关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近年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逃逸或者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时有发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给事故受害者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害。
在“12·2”全国交通安全日即将来临之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布了4名被终生禁驾人员名单,被终生禁驾的4人均是在被法院做出有罪判决后,交警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01条规定,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公安交警部门提醒广大驾驶人员以此为戒、守法驾驶,否则一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悔不当初却为时已晚。
易某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终生禁驾原因: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2016年7月5日2时58分,汉源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电话报称:“在汉源县九襄镇菜市门口,一辆奥拓车将一行人撞伤,请求出警。”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汉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处置。民警现场了解到肇事车辆驾驶员在部分群众的陪同下已经将一名伤势较严重的伤员背往汉源县第二人民医院方向。随后民警赶到汉源县第二人民医院找到一名男子,通过口头询问得知该男子是肇事车辆驾驶员易某,并于当日4时许依法在汉源县第二人民医院医护人员的协助下对易某进行血样提取。
经查:2016年7月5日2时55分,易某饮酒后驾驶微型轿车沿国道108线从汉源县往荥经县方向行驶,行驶至汉源县九襄镇粮油市场外侧路段时,与行人蒋某、曹某、李某发生碰撞,造成蒋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曹某受伤,易某所驾驶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专业司法鉴定,易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8.7mg/100ml。
石某酒驾发生交通事故逃逸
终生禁驾原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犯故意伤害罪
2016年8月10日4时许,石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石棉县解放路三段与朱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朱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石某驾车逃离现场。2016年8月10日7时许,石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石某时,发现其有酒后反应,随即对石某抽取血液样本并送检,后经专业司法鉴定,石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73.7mg/100ml。
2016年10月12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伤者朱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朱某面部损伤鉴定为重伤二级;右胫腓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一级。2017年3月28日,石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石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
在法院对石某作出有罪判决后,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依法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柳某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2015年10月27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柳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康定方向沿国道318线往雅安方向行驶,行至天全县城厢镇向阳大道音乐广场时,在超车过程中未与被超车辆(高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保持安全距离,与当事人高某及行人李某、史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李某、史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李某经天全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查,柳某在事故发生时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廖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
终生禁驾原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犯交通肇事罪
2016年7月10日傍晚,名山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在国道108线2360公里+600米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接警后,事故民警迅速赶赴现场,经初步勘查发现,现场除伤者、倒车镜碎片外别无他物。经分析鉴定,该事故属于交通肇事逃逸。最终,民警经过对事故现场散落物进行对比分析,对事发路段监控进行筛选、排查,最终锁定一辆两轮机动摩托车,并锁定嫌疑人。7月11日16时许,民警成功将嫌疑人廖某抓获。经询问,嫌疑人廖某对其肇事逃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2016年7月10日19时15分许,当事人廖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当行至事发路段时与行人王某发生刮撞,造成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廖某驾车逃逸。王某2016年7月10日至2016年8月24日于雅安市人民医院治疗,2016年8月24日王某家属自动要求出院,办理出院手续。经雅正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6年10月5日王某于名山区的家中死亡,经雅正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伤情与死亡关系鉴定,其交通事故损伤在死亡后果中起到主要作用(外伤参与度80%左右)。
最终,法院判决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并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在法院对廖某作出有罪判决后,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依法对廖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雅安日报记者 周昆
相关链接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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