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前不久,宝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苟某诈骗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苟某多次虚构为被害人购买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帮助完成其工作事务的理由,骗取6名被害人共计684560.61元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继续追缴苟某的违法所得684560.61元并退赔相应被害人。案件回放: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68万余元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苟某在一家保险公司担任理财经理,负责在宝兴县一银行网点进行银保产品的客户服务。2017年3月起,苟某参与赌博,在将自己的钱财输光后,为继续赌博筹集赌资,苟某利用其理财经理身份或者隐瞒其离职的事实,多次虚构为被害人购买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帮助完成其工作事务,让被害人将钱款汇入自己的银行账户,骗取6名被害人钱款共计684560.61元,并将该款用于赌博挥霍。2017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苟某虚构为被害人鲜某办理保险理财的事实,让被害人先后三次将33万元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上,后以利息的方式返还被害人现金4766元,实际骗取325234元;2017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苟某虚构购买理财产品能获取较高的收益,让被害人黎某先后三次向自己的银行账户转款22万元,后在被害人的催促下先后退还现金90673.39元,实际骗取129326.61元;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苟某虚构为被害人张某甲购买理财产品的事实,让被害人先后两次将10万元现金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上,骗取张某甲10万元;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苟某谎称其急需资金办理保险公司业务,向被害人马某“借款”,让被害人向自己的银行账户转款5万元,后在被害人的催促下退还1万元,实际骗取4万元;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苟某虚构为被害人张某乙购买理财产品的事实,让被害人先后两次向自己的银行账户转款10万元,后在被害人的一再催促下归还5万元,实际骗取5万元;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苟某谎称其销售净水器出事故急需用钱,从被害人程某处“借款”5万元,后在被害人催促下退还1万元,实际骗取程某4万元。同时还查明,被告人苟某在将骗取的上述款项用于赌博挥霍殆尽后,逃往云南并更换手机号码以躲避被害人的催讨,在催讨风声平息后返回四川。2017年10月16日,宝兴县公安局民警在简阳市简城镇一宾馆内将其抓获。案件办理:犯诈骗罪获刑十二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共计684560.61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苟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苟某的违法所得684560.61元,退赔相应被害人。法官说法:投资理财要小心谨慎“本案的发生再一次为投资理财的安全敲响警钟。”法官表示,“从被告人的作案手法来看,他除了虚构事实‘借款\’,更多的是虚构为被害人办理保险、购买理财产品获得较高收益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这一点需要大家特别注意。”正如法官所说,目前很多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都是抓住了群众追求较高收益的心理,许诺高收益和高回报,从而骗取钱财。对此,一定要明白看到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应树立正确投资理念。此外,在本案中,被害人均是将钱款汇到被告人的个人账户中,这一点十分值得注意。钱款汇出一定要多留一个心眼,购买理财产品应该正规合法地与公司对公账户交易,切不可出于对对方的信任或是马虎大意而忽略这一问题,只有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办事,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雅安日报记者 周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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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宝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苟某诈骗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苟某多次虚构为被害人购买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帮助完成其工作事务的理由,骗取6名被害人共计684560.61元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继续追缴苟某的违法所得684560.61元并退赔相应被害人。
案件回放:
虚构事实
骗取他人钱款68万余元
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苟某在一家保险公司担任理财经理,负责在宝兴县一银行网点进行银保产品的客户服务。2017年3月起,苟某参与赌博,在将自己的钱财输光后,为继续赌博筹集赌资,苟某利用其理财经理身份或者隐瞒其离职的事实,多次虚构为被害人购买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帮助完成其工作事务,让被害人将钱款汇入自己的银行账户,骗取6名被害人钱款共计684560.61元,并将该款用于赌博挥霍。
2017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苟某虚构为被害人鲜某办理保险理财的事实,让被害人先后三次将33万元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上,后以利息的方式返还被害人现金4766元,实际骗取325234元;
2017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苟某虚构购买理财产品能获取较高的收益,让被害人黎某先后三次向自己的银行账户转款22万元,后在被害人的催促下先后退还现金90673.39元,实际骗取129326.61元;
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苟某虚构为被害人张某甲购买理财产品的事实,让被害人先后两次将10万元现金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上,骗取张某甲10万元;
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苟某谎称其急需资金办理保险公司业务,向被害人马某“借款”,让被害人向自己的银行账户转款5万元,后在被害人的催促下退还1万元,实际骗取4万元;
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苟某虚构为被害人张某乙购买理财产品的事实,让被害人先后两次向自己的银行账户转款10万元,后在被害人的一再催促下归还5万元,实际骗取5万元;
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苟某谎称其销售净水器出事故急需用钱,从被害人程某处“借款”5万元,后在被害人催促下退还1万元,实际骗取程某4万元。
同时还查明,被告人苟某在将骗取的上述款项用于赌博挥霍殆尽后,逃往云南并更换手机号码以躲避被害人的催讨,在催讨风声平息后返回四川。2017年10月16日,宝兴县公安局民警在简阳市简城镇一宾馆内将其抓获。
案件办理:
犯诈骗罪获刑十二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共计684560.61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
根据苟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苟某的违法所得684560.61元,退赔相应被害人。
法官说法:
投资理财要小心谨慎
“本案的发生再一次为投资理财的安全敲响警钟。”法官表示,“从被告人的作案手法来看,他除了虚构事实‘借款\’,更多的是虚构为被害人办理保险、购买理财产品获得较高收益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这一点需要大家特别注意。”
正如法官所说,目前很多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都是抓住了群众追求较高收益的心理,许诺高收益和高回报,从而骗取钱财。对此,一定要明白看到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应树立正确投资理念。
此外,在本案中,被害人均是将钱款汇到被告人的个人账户中,这一点十分值得注意。钱款汇出一定要多留一个心眼,购买理财产品应该正规合法地与公司对公账户交易,切不可出于对对方的信任或是马虎大意而忽略这一问题,只有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办事,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雅安日报记者 周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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