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 余红霞/图) 喜欢饮食的市民可能都听说过“外婆家”饭店,然而,宁国市的一家酒楼却因为店名含有“外婆家”几个字引来了官司,其被杭州的外婆家餐饮集团有限公司起诉到了法院。“店名是因为我与外婆感情亲厚而起。”被告认为自己不存在侵权。近日,宣城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外婆家餐饮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其在浙江省内外有着广泛的影响和知名度,为浙江省知名商号、中国餐饮百强企业。2001年12月,其取得“外婆家”商标,该商标由中文“外婆家”构成,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是饭店、餐馆等,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宁国市徽韵外婆家酒楼也从事餐饮服务业,其经营场所的店名为“外婆家”,餐厅内外多处使用了与‘外婆家’商标相同的标识。外婆家餐饮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至宣城市中院,要求宁国市徽韵外婆家酒楼停止经营活动中使用带有“外婆家”标识的店面招牌、订餐卡等用品;赔偿经济损失合计15万元。
宣城中院审理认为,外婆家餐饮公司是“外婆家”商标的注册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宁国市徽韵外婆家酒楼经营时间、经营规模和案涉商标知名度等因素,酌定徽韵外婆家酒楼赔偿2.5万元。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宁国市徽韵外婆家酒楼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带有“外婆家”标识的店面招牌、订餐名片等用品;赔偿外婆家餐饮集团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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