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400年传承古方,高科技组合,不打针、不吃药可以治好鼻炎……”所谓的“神药”,事实上只是普通的“消毒产品”。针对这一噱头十足的虚假宣传,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了侵害消费者权益民事公益诉讼。1月10日,记者获悉,宣城市人民检察院诉淄博一证经贸有限公司(鼻舒堂总公司)、宣城市立正堂医疗器械经营部(宣城鼻舒堂门店)、广德县桃州镇蔡崟日用品经营部(广德鼻舒堂门店)、宁国市立正堂卫生用品店(宁国鼻舒堂门店)侵害消费者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该案系宣城市首例药品安全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查明,鼻舒堂总公司、宣城鼻舒堂门店经营者孙某、广德鼻舒堂门店经营者蔡某及宁国鼻舒堂门店经营者朱某,所经销的濞舒朗抑菌膏、扈氏抑菌净均为消毒产品。该产品外包装标称的抑制微生物类别为“对白色念珠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有抑菌作用”,适用范围为“用于对皮肤黏膜的抑菌、清洁止痒”。但4被告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电视广告等方式,称自己所经销的产品为药、药物、药膏、中药、纯中药制剂。同时,宣称鼻舒堂“以养代治”的三维立体疗法可以治疗鼻炎。宣传中,还使用患者康复案例、工作人员穿白大褂为顾客检查等易引人误解的方式宣传产品的疗效。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4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当对自己经营的产品质量、性能、用途有充分了解,被告经营的产品为“消字号”的消毒产品,主要为杀菌作用,并不具有治疗鼻炎的疗效。4被告采用虚假的及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严重影响了广大消费者的用药安全,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被告依法应当立即停止虚假的及引人误解的宣传,向公众赔礼道歉。为方便广大消费者对4被告提起诉讼,检察机关请求确认4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不特定消费者的欺诈。为惩戒不法经营者,预防和减少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检察机关还诉请4被告支付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金。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4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确认4被告的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4被告分别在国家级及市级媒体赔礼道歉并分别支付6000元至20000不等的赔偿金(由法院上缴国库),同时承担调查取证费用。
(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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