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2016年,方某犯盗窃罪被宁国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羁押于宁国市看守所。在服刑期间,方某与同监室友储某起了争执,双方互殴,致使储某受伤。
2017年3月,方某和被害人储某在宁国市看守所监室因琐事发生口角。方某将被害人储某推倒在床铺上,被害人储某起身理论,继而双方扭打在一起,用拳头、塑料凳互殴。方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储某面部,致被害人储某右上中切牙、侧切牙脱落。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储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方某与被害人储某签订了调解协议,支付给被害人储某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
宁国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方某曾因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刑事处罚,系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储某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储某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拘役四个月。 ·黄优饶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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